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172號上 訴 人 新竹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臣遠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許雅筑律師被上訴人 李正皓訴訟代理人 匡伯騰律師複代理人 蔡沅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參加民意代表選舉,現為政論節目新聞評論者,時常於社交網路平台發表對於政治議題之意見。被上訴人未經合理查證,竟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起,陸續在個人臉書及政論節目上發表如附表編號⒈至⒏【】部分所示指摘伊於原審共同原告高虹安(下稱高虹安)擔任新竹市市長期間,辦理新竹市○○段0000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寡婦樓案)、同○區○○段0000、0000地號等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下稱昇益案)、水源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下稱水源重劃案,與昇益案、寡婦樓案合稱為系爭三開發案)時,未依法行政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言論),不法侵害伊之名譽,嚴重貶損伊之社會評價,致伊受有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暨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登報3日之判決。原審就此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㈡前開第一項廢棄部分:⒈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⒉被上訴人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3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至原審共同原告高虹安對被上訴人之請求,業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而高虹安未聲明不服,已告確定)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所為系爭言論係針對高虹安為之,與上訴人無涉,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高虹安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新竹市市長後,與訴外人即其男友李忠庭向昇益案之開發建商昇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益公司)、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即理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理銘公司)之關係人林美滿以顯低於市價之金額,承租其所有「回建築」豪宅,且訴外人即寡婦樓案之環評委員解鴻年、賴以軒2人與該案開發建商理銘公司之間有實質利害關係,本應自行迴避環評小組會議,卻未迴避,嗣上訴人就昇益案快速通過昇益公司提出之事業計畫,寡婦樓案之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亦作成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之有利開發建商之決議,伊因此質疑高虹安與昇益案、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間有對價關係,不當介入推動上二都更案。伊就水源重劃案發表之言論,僅係就訴外人新竹市議員楊玲宜之臉書及上訴人之回應為評論。伊於發表系爭言論前,已查閱相關資訊而盡査證義務,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善意發表政治性評論,應得阻卻違法,均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08、109頁,並由本院依相關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訴外人林智堅自103年12月25日起至111年7月8日止擔任新竹
市市長,陳章賢自111年7月8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新竹市代理市長。高虹安自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新竹市市長,迄至113年7月26日停職。
㈡被上訴人曾參加民意代表選舉,於發表系爭言論前,為政論
節目新聞評論者,時常在社交網路平台發表對於政治議題之意見。
㈢被上訴人自112年9月18日起至同月22日止,陸續在個人臉書及政論節目上發表如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言論。
㈣寡婦樓案、昇益案及水源重劃案,其作業實施過程及進行時序如原審卷二第231至233頁附圖一所示。
㈤寡婦樓都更案之實施,係國防部於103年間委託內政部營建署
(下稱營建署)發包公開招標,並由理銘公司得標負責開發。昇益案係民辦都更,屬地主100%達成協議且同意之合建案都更,並由昇益公司負責推動進行。
四、本院判斷:㈠按法人為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所創設、並具有一定權利義
務之組織體,在其設立目的之圓滿達成需求下,法律亦應賦與其完善之人格權保護。自然人之名譽或信用遭受侵害時,所受非財產上損害為因人性尊嚴受侵害所伴隨產生之精神上痛苦,即精神上之不圓滿,故應由行為人就被害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負金錢賠償責任;而法人之名譽或信用遭受侵害時,因其實際上不具感性認知能力,與自然人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所受非財產上損害之內涵亦有不同,自應依其屬性,以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損害為限,准其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以兼顧人格權保障與防杜浮濫之立法意旨,並利遏止類此之侵害繼續發生,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2年度台上大字第544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上訴人為公法人,依上開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如其因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致受有對達成其設立目的有重大影響而無法以金錢量化之名譽權損害,仍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先予敘明。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
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使個人名譽為必要之退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65號判決要旨參照)。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9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被上訴人抗辯:伊所為系爭言論係針對高虹安,與上訴人無
涉云云。觀之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⒈至⒏所示言論之全文,係指述高虹安與其男友李忠庭向林美滿(即寡婦樓案、昇益案之開發建商之關係人)以低價承租豪宅,高虹安與建商有不當利益關係而介入、影響上二都更案之推展,使上訴人快速通過昇益案之事業計畫,及寡婦樓案之第四次環評小組審查會議作成「建議無須辦理第二階段環評」之有利開發建商之決議,且高虹安於就任新竹市市長後,將前任市長林智堅凍結之水源重劃案重啟、續行推動該重劃案等情。經核上開言論之主要內容,固係指摘高虹安因與開發建商有不當利益關係而介入加速推動都更案等情,然都更案之權責主管機關乃上訴人(都市更新條例第2條參照),並非高虹安1人即可推動進行或核准,是系爭三開發案如有被上訴人所指圖利建商等情事,亦表彰上訴人及所屬公務員未依法行政,顯見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指述之對象,應兼及上訴人無訛。則被上訴人抗辯系爭言論僅指述高虹安,與上訴人無關云云,洵不足採。
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個人臉書及政論節目上發表如附表
編號⒈至⒏所示言論,其中【】部分之系爭言論為不實陳述,均侵害伊名譽權等語(見本院卷第227至232、251頁)。以下就系爭言論上開各部分逐一判斷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⒈有關寡婦樓案,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⒈⑵【高虹安解套林智
堅凍結七年的寡婦樓都更案】、⒉【高虹安、李忠庭用超便宜的房租住進寡婦樓開發商相關人士提供的豪宅後,就馬上重啟寡婦樓的開發案】、⒊【現在新竹市政府跟民眾黨護航寡婦案或水源區都更案的方式都視此案為林智堅時代「核定」,完全無視林智堅凍結這兩案,高虹安解凍這兩案的事實】、⒌【回到寡婦樓這個在高虹安任內解凍的都更案,讓大家看看甚麼叫做#極音速環評案】、【五個月內,三次召開環評會議讓此案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本壘「環評大會」,這就是高虹安市長的極音速環評】、【如此剛好的會議結論對寡婦樓都更案極度友善: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環評大會】、⒍⑶⑷【這個理銘開發早就幫你開發好好的…你現在幫人家解凍1萬坪100億的開發案】、【林智堅擋7年嘛,高虹安二月住回新竹,三月寡婦樓就解凍】、⒎⑴⑵【極音速環評】、【結果高虹安3月14、5月24、8月3,五個月三次環評,搞定!而且這是環評初審,他們說現在環評還沒過啦,只有環評初審,都在玩文字遊戲】、【利益迴避,而且這個環評收了案子的時候,你解鴻年可以不參加的,你要自請迴避,就算沒有自請迴避,召開會議的時候主持人都要問請問在座有利害關係人嘛?有的話請退席】部分之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⑴查寡婦樓都更案係由營建署辦理公開招標,並由理銘公司
得標辦理開發;昇益都更案係民辦都更,由昇益公司負責開發等情,已如前述。觀之卷附理銘公司、昇益公司、訴外人利來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來德公司)、治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治道公司)、高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登公司)、常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常億公司)之商工登記、大股東楊邴淇持股、昇益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等資料(見原審卷二第69至72、131至179、203、207至215、259至291頁;本院卷第335至931頁),可知①理銘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曾森縣,其代表法人股東治道公司擔任理銘公司之董事長,而林美英、李昌暉均自110年8月16日起擔任理銘公司之獨立董事迄今,楊邴淇為理銘公司之大股東。②昇益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陳文熾,其代表法人股東利來德公司擔任昇益公司之董事長,而林美英於103年10月9日至108年7月7日期間,代表法人股東常億公司擔任昇益公司(含更名前之訊利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李昌暉則於106年6月8日至108年7月7日期間擔任昇益公司之獨立董事,楊邴淇為昇益公司持股數最大之股東,且賴以軒自112年6月21日起擔任昇益公司之獨立董事迄今,解鴻年於106年6月8日至112年6月20日期間擔任昇益公司之獨立董事,於112年6月21日改由訴外人即其配偶張馨文擔任昇益公司之獨立董事迄今。③利來德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陳文熾,而林美滿於110年7月9日至112年3月1日期間擔任該公司之董事。④治道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曾森縣,陳文熾於100年2月14日起至111年10月4日期間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⑤高登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陳淑麗,楊邴淇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公司於101年4月3日至110年5月20日期間之登記負責人為林美滿,林美英、李昌暉於105年8月3日至110年5月20日期間分別擔任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而該公司登記所營事業包括都市更新重建業。⑥常億公司現登記負責人為陳淑麗,楊邴淇為該公司之董事。且昇益公司於109年11月9日為理銘公司之建案辦理連帶擔保之履約背書保證10.4億元;理銘公司之登記地為新竹市○道○路○段000號7樓,昇益公司、利來德公司之登記地均為同段000號11樓,治道公司、常億公司之登記地均為同段000號10樓之2,高登公司於101年4月3日至105年8月2日期間之登記地為同段415號10樓等情。
又林美滿與林美英為姐妹關係,亦有其等之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見原審個資卷第5、7頁)。綜上各情,足徵理銘公司、昇益公司、利來德公司、治道公司、高登公司、常億公司之登記址均在同一棟辦公大樓之10樓、11樓(即昌益建設集團大樓),且各公司之董、監事、大股東之間交叉持股,彼此關係密切,是被上訴人抗辯:林美滿、解鴻年、賴以軒與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理銘公司、昇益案之開發建商昇益公司之間具有利害關係等語,應有所憑。
⑵雖李忠庭於112年9月11日對外發佈聲明稿稱:伊以每月5萬
元價格向房東(指林美滿)承租「回建築」不動產三房中之其中1間套房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33至335頁之鏡週刊網路新聞),並有聯合新聞網同年9月7日網路新聞、三立新聞網同年月11、12、18日網路新聞、民視新聞台同年月11日網路新聞、華視新聞同年月14日網路新聞、中央社同年月8日網路新聞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345頁;本院卷第
333、334、349至361、421至435頁);上訴人亦自承:高虹安之男友李忠庭有承租「回建築」之住宅,高虹安因拜訪李忠庭而出入「回建築」等語(見本院卷第328、329頁)。然查,林美滿與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理銘公司之間具有利害關係,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觀諸被上訴人所提出「回建築」建案之591網站及實價登錄資料,該建案為26層大樓,面對麗池公園,每戶房屋坪數為107至216坪,平均單價為36.03萬元,於111、112年每戶成交總價約為3,800萬至5,112萬元(見原審卷二第124頁)。衡諸社會一般常情判斷,「回建築」建案乃高總價、大坪數之高級住宅,該建案房屋所有人理當將房屋作整體規劃使用,始得保存不動產價值,並獲取最佳利益,豈有將該屋分隔為數間套房而分租多人使用之理?則李忠庭以聲明稿稱其以每月5萬元之金額向林美滿承租「回建築」不動產三房中之其中1間套房等語,是否為真,誠值懷疑。準此,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⒉【高虹安、李忠庭用超便宜的房租住進寡婦樓開發商相關人士提供的豪宅】之言論,並非憑空捏造,亦非欠缺合理懷疑基礎。
⑶上訴人主張:寡婦樓案早於高虹安就任市長之前,已啟動
都更前程序,即於104年3月24日由理銘公司將事業計畫及權變計畫申請審議,於105年5月17日召開環境影響說明書現勘及第一次初審會會議(下稱第一次環評小組會議),於110年4月22日解除文資身分,並於111年11月2日通過綠資源審議,且因理銘公司於同年9月22日主動向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申請續行寡婦樓案之環評程序,上訴人始於112年3至8月間陸續舉行第二、三、四次環評小組會議等語,業據提出理銘公司104年3月24日(104)理銘字第11號、111年9月22日理銘字第1110000112號函、上訴人105年5月24日府授環綜字第1050082363號、110年5月18日府授文資字第11000809671號、同年月19日府產生字第1100083388號、111年11月2日府產生字第1110166671號、112年4月7日府授環綜字第1120050068號函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91至249頁),上訴人據以指述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稱寡婦樓案係於高虹安就任市長後才解凍之言論為不實陳述。惟查:
①觀之上訴人所提出理銘公司、上訴人之上揭函文及104年4
月7日yahoo網站中時網路新聞、105年5月17日第一次環評小組會議紀錄(見原審卷一第103至152頁;原審卷三第39、40頁),可知寡婦樓案之開發基地上原建有新竹市公告之歷史建築「日本海軍第六燃料廠煉油廠遺存建築群」,其中1號廠房原經新竹市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遺址、文化景觀類審議委員會(下稱文資審議會)決議以意象或局部保存為原則,然該廠房約400餘坪於104年4月4日凌晨遭人盜拆,上訴人(時任市長為林智堅)宣布寡婦樓都更案暫緩;文資審議會於105年3月7日暫停寡婦樓案之文資審議程序,上訴人於同年5月17日就寡婦樓案召開第一次環評小組會議後,該都更案即停擺,嗣文資審議會於110年4月22日認定寡婦樓案中1號廠房不具文資身分後,理銘公司於111年9月22日檢送修訂後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環說書)予環保局,上訴人於111年11月2日通過綠資源審議;嗣高虹安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上訴人就寡婦樓案先後於112年3月14日、同年5月24日、同年8月3日召開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其中第四次會議作成「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等情。足徵寡婦樓案於104年4月間發生基地上之歷史建築物遭他人盜拆之不法情事後,於105年5月至110年4月期間均長期停擺,嗣高虹安於同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上訴人先後於112年3月14日、同年5月24日、同年8月3日召開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其中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並作成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決議,堪認寡婦樓案於高虹安就任市長後,該都更案之推展進度較以往快速之事實,可以確定。
②上訴人固主張:寡婦樓案之環評委員解鴻年、賴以軒2人均
為專家學者,其等並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32條、第33條規定應迴避環評小組會議之情形等語。然按環評委員及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審查各開發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㈡與該開發計畫有利害關係。」,環境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委員與參與審查之專家學者迴避及發言規範第2條定有明文(見本院卷第145頁)。查上訴人之環評委員解鴻年長期擔任昇益公司之獨立董事,於112年6月21日解職,其配偶張馨文及另名環評委員賴以軒則均自同年月22日起擔任昇益公司之獨立董事,解鴻年、賴以軒2人均與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理銘公司具有利害關係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參酌環境部上開規定,解鴻年、賴以軒2人自應自行迴避寡婦樓案之環評審查,則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⒎⑵【利益迴避,而且這個環評收了案子的時候,你解鴻年可以不參加的,你要自請迴避,就算沒有自請迴避,召開會議的時候主持人都要問請問在座有利害關係人嘛?有的話請退席】部分之言論,指摘環評委員解鴻年就寡婦樓案具有利害關係,卻未自行迴避該案之環評小組會議等語,自非無合理根據。
③次查,上訴人於111年12月25日高虹安就任市長後,先後於
112年3月14日、同年5月24日、同年8月3日就寡婦樓案召開第二、三、四次環評小組會議,其中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作成「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決議,而解鴻年有參加第
二、三、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並擔任第四次會議之主持人,賴以軒亦參加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等情,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10頁),並有上三會議紀錄及簽到簿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53至247頁)。觀之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之附圖「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圖」(見原審卷二第19
9、201頁),可知一般都更案如經環評委員會決議應進行第二階段環評審查,必須將環說書分送有關單位、刊登新聞紙3日、上網公開30日、在適當地點揭示環說書30日,並由開發單位舉辦公開說明書、上網公開、製作評估書初稿,由主管機關召開範疇界定會議、辦理現勘及公聽會、上網公開、將公聽會紀錄及評估書初稿送主管機關審查,由環評審查委員會(下稱環評大會)審查作成審查結論,由開發單位修正後作成評估書,送主管機關認可,再由主管機關公告審查結論及評估書等諸多程序,將耗費相當時日而影響都更案之時程甚鉅。依經驗法則判斷,一般都更案件之開發時程越長,將增加開發建商之人事管銷、貸款利息、各項原物料成本等費用,進而壓縮其開發都更案之利潤,此為眾所皆知之事,是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作成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決議,自屬對開發建商理銘公司極為有利之決定甚明。
④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⒈⑵【高虹安解套林智堅凍結七年的
寡婦樓都更案】、⒉【高虹安、李忠庭用超便宜的房租住進寡婦樓開發商相關人士提供的豪宅後,就馬上重啟寡婦樓的開發案】、⒊【現在新竹市政府跟民眾黨護航寡婦案…的方式都視此案為林智堅時代『核定』,完全無視林智堅凍結…,高虹安解凍…的事實】、⒍⑶⑷【這個理銘開發早就幫你開發好好的…你現在幫人家解凍1萬坪100億的開發案】、【林智堅擋7年嘛,高虹安二月住回新竹,三月寡婦樓就解凍】等語,係指摘高虹安因與寡婦樓案開發建商關係人間有不當利益關係,即解凍該都更案等語,應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夾敘夾議部分。佐以被上訴人為此部分言論前,三立新聞網於112年9月12日、同年月18日之網路新聞已記載:寡婦樓都更案解凍,高虹安與林美滿有對價關係?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51、355、429頁);且高虹安於就任新竹市市長後,其男友李忠庭所稱以每月5萬元租金向林美滿承租「回建築」房屋其中1間套房之說法是否為真,尚非無疑,林美滿又與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理銘公司之間具有利害關係,上訴人因之質疑高虹安與開發建商間有不當利益,尚難謂欠缺合理懷疑基礎。又上訴人於高虹安111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即重啟寡婦樓案之環評審議,於112年3月至同年8月短期間內接續召開三次環評小組會議,並於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中,由具有利害關係之環評委員解鴻年、賴以軒參與會議,解鴻年並擔任會議主席,最終作成明顯有利於開發建商之系爭決議,均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是否因高虹安與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理銘公司間有不當利益,致重啟、加速推動該都更案而有圖利理銘公司之行為,亦非無合理懷疑基礎。況上訴人係寡婦樓案之主管機關,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係針對上訴人進行該都更案審查時是否有依法行政,及上訴人時任高虹安市長有無與開發建商間有不當利益關係,並指摘高虹安、解鴻年、賴以軒3人未自行利益迴避之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非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目的,核屬善意發表之評論,此部分言論有助於促進民主政治、監督政府施政,且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尚難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⑷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⒌【回到寡婦樓…的都更案,讓大家
看看甚麼叫做#極音速環評案】、【五個月內,三次召開環評會議讓此案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本壘「環評大會」,這就是高虹安市長的極音速環評】、【如此剛好的會議(指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結論對寡婦樓都更案極度友善: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環評大會】、⒎⑴⑵【極音速環評】、【結果高虹安3月14、5月24、8月3,五個月三次環評,搞定!而且這是環評初審,他們說現在環評還沒過啦,只有環評初審,都在玩文字遊戲】之言論,係指摘上訴人就寡婦樓案之環評程序異常快速,對開發建商有利,此案將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環評大會之審查程序,上訴人在玩文字遊戲等語,應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夾敘夾議部分。參以上訴人之環評小組會議針對寡婦樓案,先後於112年3月14日、同年5月24日、同年8月3日召開第二、三、四次環評小組會議,而與會之環評委員解鴻年、賴以軒2人均與寡婦樓案之開發建商理銘公司之間具有利害關係,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亦作成「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之有利開發建商之決議,已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主張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寡婦樓案之環評程序乃極音速環評,將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環評大會之審查程序,即非無據。又被上訴人其此部分評論內容雖言詞較為尖酸,但並未流於恣意虛構謾罵,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不能認被上訴人發表此部分言論係屬不法,亦不因第四次環評小組會議結論僅為「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評,仍須由環評大會審議上開事項,即令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⒉有關昇益案,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⒋【這個都更案最不合理
的部分是#新竹市政府核定的速度】、【任何一個對都更案有了解的人,都可以看出這是不合理的快】、⒏【正常雙北2.5年左右,高虹安市長任內再看一下,有夠短,既不用補件又不用重開,其實坦白講只有五個月而已】部分之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⑴上訴人主張:昇益案為地主100%同意合建之都更案,審核
時程本較為簡略,與伊就其他都更案之審査時程一致;該案早在高虹安就任市長前之111年6月24日已開啟程序,並於112年7月27日准予核定實施都更事業計畫;且依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06重建專案計畫,載明針對已取得地主100%同意且無爭議之都更案件,新北市政府協助控管於都更事業計畫報核後6個月之工作日通過都市更新審議,故伊就昇益案之審核乃依法行政等語,並提出昇益案公聽會開通知單、昇益公司111年8月3日昇益字第111031號、112年2月10日昇益字第112010號、同年4月21日昇益字第112027號、同年5月24日昇益字第112034號、同年7月12日昇益字第112045號函、上訴人111年9月26日府都更字第1110144770號、112年3月27日府都更字第1120043564號、同年4月18日府都更字第1120060915號、同年5月16日府都更字第1120071963號、同年月24日府都更字第1120078212號、同年7月27日府都更字第1120111537號函、新北市政府109年6月20日新北府城更字第1094706710號函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51至291頁;原審卷三第57至83頁)。上訴人據以指述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稱伊以不合理之快速審查昇益案之言論為不實陳述。
⑵查昇益案屬都更案地主100%達成協議之合建型民辦都更案
,並由昇益公司負責開發,此為兩造所不爭。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此種都更案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免依該條例第32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
且觀之上訴人所提出昇益公司、上訴人之上揭函文及附圖一(見原審卷二第232頁),可知昇益案之進程為:昇益公司於111年6月24日自辦公聽會、鄰地協調會、劃入都市更新單元協調會,並於同年8月3日將初版都更計畫書提送上訴人都發處(下稱都發處),上訴人於同年9月26日函請昇益公司調整計畫書,嗣高虹安於同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昇益公司於112年2月10日將第一次補正版計畫書提交都發處,都發處於同年4月10日召開公辦公聽會,昇益公司於同年4月21日函請都發處將事業計畫提送更新幹事會、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委員會(下稱都審會),上訴人先後於同年5月22日、同年6月14日召開事業計畫幹事會、都審會,最終於同年7月27日准予核定實施昇益案之事業計畫等情。依上述時程,上訴人就昇益案之審議時間為111年8月3日至112年7月27日,全程約1年,其中於高虹安就任市長後,就昇益案之審議至核定期間為112年2月10日至同年7月27日,則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⒏部分之言論指稱上訴人於高虹安就任市長後,僅耗時5個月審議期間即核准昇益案,未曾要求開發建商補件或重開都審會等語,核與事實相符。
⑶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⒋【這個都更案最不合理的部分是#
新竹市政府核定的速度】、【任何一個對都更案有了解的人,都可以看出這是不合理的快】、⒏【正常雙北2.5年左右,高虹安市長任內再看一下,有夠短】之言論,係指摘臺北市、新北市(下稱雙北市)就都更案之審查核定期間約2.5年,上訴人就昇益案之核定程序異常快速,對開發建商有利等語,應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夾敘夾議部分。觀之被上訴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網頁資料(下稱都更研發會網頁)載明:都更案審議時間係指更新案申請報核至事業計蓽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從雙北市己核定之324件更新案發現,臺北市243件都更案審議時間平均約需2.34年、新北市82件平均審議時間約需2.5年,平均審議時間是逐年拉長,都市更新審議涉及不僅是都市更新條例及其子法相關規定,還同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都市設計審議、環境影響評估、容積移轉、特別專案(臺北好好看、老舊公寓專案)…等,不同權責有不同的審議單位及審議會,光是各種會議議程的安排與聯繫就動輒1~2個月的時間;有關都更實施方式之案審議時間,其中事業計畫(協議合建)都更案之審議時間最短,約1.84年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7至111頁);復參以被上訴人於112年9月22日在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中稱:新竹市100%地主同意與建商合建之都更案,有始以來就9件,一件都找不到比這個更快的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5至87頁)(詳附表編號⒎⑶所載),上訴人並未否認上情,是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質疑上訴人就昇益案之審議時間相較於其他類似案件,乃不合理的快速等語,既係本於上開資料,並非欠缺合理懷疑基礎。
⑷觀之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⒋、⒏言論之全文,均提及高虹
安、李忠庭用不合理市價、極便宜之價格住進「回建築」豪宅後,與屋主林美滿有關建商之都更案即快速推動等情(見原審卷一第63、64、89頁),而高虹安之男友李忠庭所稱以每月5萬元租金向林美滿承租「回建築」房屋其中1間套房之說法是否為真,尚非無疑,林美滿又與昇益案之開發建商昇益公司之間具有利害關係,上訴人因之質疑高虹安與開發建商間有不當利益關係,尚難謂欠缺合理懷疑基礎。又上訴人於高虹安111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僅耗時5個月審議期間即核准昇益案,未曾要求開發建商補件或重開都審會,均如前述,則被上訴人質疑上訴人是否因此加速推動該都更案,而有圖利昇益公司之行為,亦非無合理懷疑基礎。況上訴人係昇益公司案之主管機關,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係針對上訴人進行該都更案審查時是否有依法行政,及上訴人時任高虹安市長有無與開發建商間有不當利益關係,並指摘高虹安未自行利益迴避之攸關公益、可受公評之事而為評論,非以損害上訴人名譽為目的,核屬善意發表之評論,此部分言論有助於促進民主政治、監督政府施政,且所為事實陳述部分,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尚難以其他直轄市不同之施政作為,即新北市政府公告之106重建專案計畫記載:針對已取得地主100%同意且無爭議之都更案件,新北市政府協助控管於都更事業計畫報核後6個月之工作日通過都市更新審議等語,即認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不實,而令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⒊有關水源重劃案,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⒊【現在新竹市政府
跟民眾黨護航…水源區都更案的方式都視此案為林智堅時代『核定』,完全無視林智堅凍結…,高虹安解凍…的事實】、⒍⑴⑵【那在林智堅時代凍結,有沒有在高虹安時代解凍】、【好像高虹安市府講大家都是笨蛋,解凍就是一種圖利好不好】部分之言論,有無侵害上訴人名譽部分:
⑴上訴人主張:水源重劃案前經伊於105年12月8日(林智堅
市長任內)准予實施重劃計畫,卻於109年7月7日以「水源重劃案位於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主要及細部計畫草案範圍內」為由,暫緩該案之重劃作業;嗣高虹安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伊之地政處行政人員發現先前行政程序有疏漏違法之虞,並參考另案溪橋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已於111年7月19日同意續辦後續重劃程序,遂於112年3月14日函請水源重劃會重劃會續辦相關作業,故伊辦理水源重劃案乃依法行政等語,並提出上訴人95年5月28日府地劃字第09600492573號、97年10月30日府地劃字第0970113461號、99年9月6日府工建字第0990096694號、105年12月8日府地劃字第1050173389號、109年7月7日府地劃字第1090097971號、111年7月19日府地劃字第1110103696號、112年3月14日府地劃字第1120045145號函等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93至305頁)。上訴人據以指述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稱伊續辦水源重劃案為圖利之言論為不實陳述。
⑵查水源重劃案屬自辦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此為兩造所不
爭。依上訴人所提出之上揭函文及附圖一(見原審卷二第233頁),可知水源重劃案之進程為:水源重劃案籌備會於96年5月28日成立、於同年10月30日設立章程,上訴人於99年9月6日核發開發許可、於105年12月8日准予實施重劃計畫、於109年7月7日以該案重劃區位在擬定新竹市都市計畫(頭前溪沿岸地區)主要及細部計畫案範圍,因該都市計畫之範圍、整體開發方式、土地使用計畫、景觀規劃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等事項有重大調整,為使新竹市建築、市容與景觀工程規劃設計整體一致,以提升城鄉環境景觀之地域特色與整體品質考量,故暫緩水源重劃案之作業程序,嗣高虹安於111年12月25日就任市長後,上訴人於112年3月14日通知水源重劃案重劃會續辦相關重劃作業等情。本件上訴人既未爭執水源重劃案係於高虹安就任市長後,始發函通知重劃會續辦重劃作業之情,則被上訴人所為附表編號⒊、⒍⑴部分之言論指稱水源重劃案於林智堅市長任內凍結,嗣於高虹安市長任內解凍重啟續辦等語,核與事實相符。
⑶雖被上訴人於附表編號⒍⑵部分稱【好像高虹安市府講大家
都是笨蛋,解凍就是一種圖利好不好】等語,然觀之此部分言論之全文,被上訴人係稱:最近他們辯護(指上訴人於112年9月19日發出新聞稿回應訴外人楊玲宜市議員在個人臉書所載原證35內容〈見原審卷三第139、141頁;本院卷第393至396頁之上訴人市政新聞資料〉及訴外人李國璋市議員之陳述)都同一套,包括這個河岸旁的都更(指水源重劃案),這都是林智堅時代審議的。那我問很簡單,林智堅時代審議後,有沒有在林智堅時代凍結?那在林智堅時代凍結,有沒有在高虹安時代解凍?你有解凍就有對價關係嘛,奇怪?好像高虹安市府講大家都是笨蛋,解凍就是一種圖利好不好等語(見原審卷一第81至83頁)。可徵被上訴人此部分言論係表達對於上訴人所稱:水源重劃案係於林智堅擔任市長期間已核准重劃計畫並進行審查程序,非高虹安市長任內才啟動,上訴人依先前核准之重劃計畫續辦,係依法辦理水源重劃案等語之新聞稿內容不滿,進而稱上訴人於林智堅就任市長時凍結水源重劃案,於高虹安就任市長後重啟該重劃案,就可能成立具對價關係之圖利行為等語。直言之,被上訴人發表此部分言論之目的,係針對上訴人之新聞稿及李國璋議員之說法提出質疑,就林智堅、高虹安前後任市長之施政作為,為不同之評價,應屬個人意見表達,而上訴人就水源重劃案對外發布之新聞稿內容,本屬可受公眾評論之事務,被上訴人此部分評論內容雖言詞較為尖酸,但係表達不認同上訴人之新聞稿內容,並未流於恣意謾罵,尚難認非屬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不能認被上訴人發表此部分言論係屬不法,是被上訴人此部分行為,尚不構成侵權行為。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為上開言論,並不構成侵權行為致上訴人名譽受損,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應將本件民事判決書之全部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全國版頭版三日,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蕙心附表: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侵害其名譽權之系爭言論(指【】部
分)編號 日 期 系 爭 言 論 內 容 出 處 ⒈ 112/9/18 ⑴從公務人員不當接受餽贈上升到貪污罪,因為高虹安與林美滿的對價關係已經浮現。 ⑵根據新聞踢爆的時間軸:12/25高虹安上任新竹市市長1/4林美滿全現金購入回建築一個月五萬租李忠庭2月高虹安被住戶直擊出入回建築3月【高虹安解套林智堅凍結七年的寡婦樓都更案】…赤裸裸的對價關係就這樣被揭露且攤在陽光下。 原證1之被上訴人臉書貼文(見原審卷一第41頁) ⒉ 112/9/19 甚麼叫擋人財路?林智堅擋了寡婦樓這個土地超過一萬坪、價值超過一百億的都更案,叫擋人財路;什麼叫對價關係?【高虹安、李忠庭用超便宜的房租住進寡婦樓開發商相關人士提供的豪宅後,就馬上重啟寡婦樓的開發案】,叫對價關係。 原證2之被上訴人臉書貼文(見原審卷一第49頁) ⒊ 112/9/19 【現在新竹市政府跟民眾黨護航寡婦案或水源區都更案的方式都視此案為林智堅時代『核定』,完全無視林智堅凍結這兩案,高虹安解凍這兩案的事實】。 原證3之被上訴人臉書貼文(見原審卷一第57頁) ⒋ 112/9/20 ⑴【這個都更案最不合理的部分是#新竹市政府核定的速度】。 ⑵根據昇益開發的都市更新計畫案核定版資料上面顯示,整個案子:2022年6月24日…2023年7月27日事業計畫公告實施,【任何一個對都更案有了解的人,都可以看出這是不合理的快】。 原證4之被上訴人臉書貼文(見原審卷一第63頁) ⒌ 112/9/21 ⑴昨天跟大家揭露了新竹東區民主段的#極音速都更案,今天我要【回到寡婦樓這個在高虹安任內解凍的都更案,讓大家看看甚麼叫做#極音速環評案】。 ⑵根據我取得的新竹市○區○○段0000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寡婦樓都更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四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紀錄結論明確說到:環境影響說明書已足以提供審查判斷所需資訊,建議#無須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五個月內,三次召開環評會議讓此案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本壘「環評大會」,這就是高虹安市長的極音速環評】。 ⑶而寡婦樓這個案子正是由…而【如此剛好的會議結論對寡婦樓都更案極度友善:跳過二階段環評,直達環評大會】! 原證5之被上訴人臉書貼文(見原審卷一第73頁) ⒍ 112/09/19 ⑴李正皓:最近他們辯護都同一套,包括這個河岸旁的都更,這都是林智堅時代審議的,那我問很簡單,林智堅時代審議後,有沒有在林智堅時代凍結?主持人:有。李正皓:【那在林智堅時代凍結,有沒有在高虹安時代解凍】?主持人:有。李正皓:你有解凍就有對價關係嘛。 ⑵李正皓:奇怪?【好像高虹安市府講大家都是笨蛋,解凍就是一種圖利好不好】!! ⑶李正皓:這是第一件事吧,因為我們現在講的案子,尤其是寡婦樓,我直接跟大家報告,寡婦樓是一萬坪100億以上的都更案吶…不是這樣算,不是這樣算,先講一萬坪,等一下再講樓地板面積,三萬平方公尺就是一萬坪,他的使用分區長什麼樣子呢?有住1、住2、商1住1就是純住宅區,住2可以混一點點小吃店便利店等,樓地板面積有多大?【這個理銘開發早就幫你開發好好的,街廓1裡面是第一種商業區地下4層,地上23層共3棟,住2是地下4層,地上22層共6棟,住1是地下2層,地上14層共3棟,另一個住1是地下2層,地上15層共1棟加起來1千多戶。以新竹的房價一戶賣一千多萬不過份,一千萬乘1千戶是多少?100億啦!!!這是一萬坪加上100億的都更案…高虹安很敢欸,你住回建築,現在看到的就是你每個月便宜10萬,那你現在幫人家解凍1萬坪100億開發案】,這叫對價關係嘛!新竹市議員李國璋跳出來扯一大堆,扯半天又罵我又罵馬郁雯,要不要解釋一下?高虹安任內解凍一萬坪。 ⑷李正皓:【林智堅擋7年嘛,高虹安二月住回新竹,三月寡婦樓就解凍】,而且你解凍寡婦樓裡面的開發商,跟你的屋主林美滿是同一群人,跟你講清楚就是這麼簡單。 原證6之三立新聞台「前進新臺灣」節目中發言(見原審卷一第81、82頁) ⒎ 112/9/22 ⑴李正皓:進入到案情,【極音速環評】,這個環評速度是相對的,這個寡婦樓有幾個關卡,一定要過,一個是文資審議,一個叫環評大事記,文資審議還有故事,我之後再說,因為文資審議可以看到民眾黨一直在坳說,文資審議是林智堅時代就把寡婦樓認定為非文資,廢話!他現在長草了,因為寡婦樓被拆掉了,現在已經長草了,當然沒辦法認定是文資,可寡婦樓是個建築群,高虹安任內,你看,高虹安自己放在社群媒體上的懶人包,右下角Logo是新竹市政府,這邊是新市府,這邊是前市府,自己都說在新市府時代本案恢復審查作業,你就是幫人家解凍嘛!還在那邊坳,接下來講環評,林智堅時代在105年就是2016年的時候,5月7號做過一次環評,後面七年都沒再動,林智堅七年做一次環評,而且那個環評是沒有結論的,【結果高虹安3月14、5月24、8月3,五個月三次環評,搞定!而且這是環評初審,他們說現在環評還沒過啦,只有環評初審,都在玩文字遊戲】,這是會議記錄「○區○○段0000地號等35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第四次專案小組初審會議紀錄,他的結論就是建議無須進行二階段環評。 ⑵李正皓:可問題是什麼?因為主持人是建商的人「解鴻年」,解鴻年是主持人兼環評委員,解鴻年是誰?昇益建設獨立董事解鴻年,你是建商的人。…我先這樣講,第一個你是建商的人,而且益昇事業開發群跟林美滿,跟寡婦樓是同一群建商,我們已經連連看連過了,大家都連到都花了,面對這個爭議,高虹安出來回答,甚至把大家當傻子,解鴻年在林智堅時代就有聘任了,解鴻年是專業,幹嘛抹煞他的專業。我沒有在質疑解鴻年的專業跟他什麼時候聘任的,就問一個簡單的基本事實開發商的利害關係人,可不可以審開發商的環評?這有什麼好坳的,而且這開發商還是你高虹安的利害關係人,我就問基本的事實,【利益迴避,而且這個環評收了案子的時候,你解鴻年可以不參加的,你要自請迴避,就算沒有自請迴避,召開會議的時候主持人都要問請問在座有利害關係人嘛?有的話請退席】,結果你自己是會議主持人,重點環評委員七個,七個委員審一次案子,解鴻年是建商的人、賴以軒也是建商的人,6票就有2票,其他的我還沒有查出來。 ⑶李正皓:第一個發言人你先回一下記者的訊息,發言人的爭議我們可能晚點聊,發言人現在連專門挖弊案的大記者的訊息從去年未讀到現在,發言人先把記者的問題回一回再說,還嫌人家問題太多。第二件事情他們都沒有回應到重點,我很公允的幫秘書長回應,一、平均是一到兩年這案子沒有特別快,二、台北也有很快的案子,新北也有很快的案子,三、高虹安無能他不會主持會議,就這三個論點,一到兩年是什麼概念?新竹市百分百地主同意與建商合建的都更案九件,有始以來就九件,一件都找不到比這個更快的,秘書長是地政專業,當過兩個直轄市的地政局長,他在新竹我早上9點爆料,撐到下午4點才開記者會,翻遍了整個新竹市就找不到這麼快的,否則他何必講平均,何必扯台北扯板橋,你舉不出來這一塊,第二塊高虹安沒有主持會議這叫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這邊有律師對不對,你當然不用主持,你是市長,有實質影響力,第三件事情,市府的回應沒有一個回應到高虹安有沒有住回建築?高虹安跟林美滿的關係?沒有!這才是核心議題,跟大家報告我東拉西扯爆這麼多弊案,只要高虹安沒有住進回建築,我這些都是空包彈,他兩手一攤就好了,小女子就是效率高,根本拿他沒轍,現在問題是他便宜住進豪宅,這叫不正利益,那你有收受建商的不正利益你又幫建商都更加速,許志堅的案子告訴我們判了幾年,十年。 原證7之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中發言(見原審卷一第85至87頁) ⒏ 112/9/22 ⑴李正皓:【正常雙北2.5年左右,高虹安市長任內再看一下,有夠短,既不用補件又不用重開,其實坦白講只有五個月而已】,從高虹安開始算,林智堅時期加上去的也才11個月又24天,這麼單純一個地主小基地的都更案,寫到第二個欄位這邊剩一格,不小心就要寫到第2頁,這真是超級短的。 ⑵李正皓:我跟大家講,高虹安這個案子,如果高虹安沒有住阿滿姨的宿舍,我拿出這個我真的拿高虹安沒辦法,高虹安還跟我說,我們行政效率好,我高虹安理工女簡化程序啊,錯就錯在什麼?高虹安你還給我去住阿滿姨家裡,然後你還只付5萬,15萬的房租你5萬,所有我跟各位報告,因為我們今天一起同台的,有很多新北市議員跟台北市議員。 原證8之震傳媒Zemia官方YT中之發言(見原審卷一第89、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