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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10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11號上 訴 人 陳敏益訴訟代理人 林契名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柏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85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4萬7,000元(自民國110年4月29日起至112年1月31日止,共計642天;642天X每日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1,737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3萬1,207元,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5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53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