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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10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50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法定代理人 游力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朱敬文律師林邦棟律師詹閎任律師林庭安律師被 上訴人 游忠毅訴訟代理人 蔡富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游力承受為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游光彩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應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第2屆主任管理人游林盛,嗣新任主任管理人游力於本院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115年1月24日就任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有上訴人115年第三屆第1次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簽到名冊可稽。茲因游力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陳彥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