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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1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52號上 訴 人 楊宗修

史小君王雯欣吳岳庭黃徐麗英張瑞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被 上訴 人 柏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宥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