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52號上 訴 人 楊宗修
史小君王雯欣吳岳庭黃徐麗英張瑞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林宏律師被 上訴 人 柏龍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維宥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 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王 廷法 官 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