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55號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訴訟代理人 林子揚
參 加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訴訟代理人 林詩慧
謝昆峯律師張伃萱律師被上訴人 王毓臻訴訟代理人 張玉琳律師被上訴人 王毓霖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8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