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17號上 訴 人 廖富貴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琪瑄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032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60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68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856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而起訴、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1樓房屋暨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及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經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06頁)。上訴人請求移轉系爭房地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500萬元(原審卷第21頁),與上訴人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360萬元合併計算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680元、第二審裁判費26萬352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元、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原審卷第5頁、本院卷第11頁),尚應分別補繳3萬1680元、20萬856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葉珊谷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