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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1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胡賜益

施柏宇施喬棠施彥宇黃九豪黃順之楊惠人彭徐桂美陳雅敏李燕萍陸懋宏邱逸民劉瑜軒馬元容林珍慧李碧美羅金昇黃金德萬浩明盧文貴范國星任建苓李秀金楊惠蘭林湫霞黃翔陳淑美李美美鄭玉華吳煌煌張曉娉張立真張蕙如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 訴 人 西湖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靖紅被上訴人 羅映雪

劉盈鋒魏士華林美琳唐明琦巫淑芳張亨裕蔡文溪王飛華施伊蔆王俊程何瑞玲吳文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參加訴訟之聲請駁回。

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此乃聲請參加訴訟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胡賜益、施柏宇、施喬棠、施彥宇、黃九豪、黃順之、楊惠人、彭徐桂美、陳雅敏、李燕萍、陸懋宏、邱逸民、劉瑜軒、馬元容、林珍慧、李碧美、羅金昇、黃金德、萬浩明、盧文貴、范國星、任建苓、李秀金、楊惠蘭、林湫霞、黃翔、陳淑美、李美美、鄭玉華、吳煌煌、張曉娉、張立真、張蕙如(下合稱聲請人)各自聲請參加訴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1千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聲請人,而聲請人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送達證書、答詢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證(見本院卷第504-1、521至595頁)附卷可稽。則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參加訴訟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為不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王唯怡法 官 羅立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