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277號上 訴 人 吳政樺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複 代理人 陳頡宇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家寧律師
莊銘有律師被 上訴人 嚴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複 代理人 陳孟緯律師被 上訴人 沈玫秀特別代理人 彭少君被 上訴人 許家華律師(即林資凱之遺產管理人)
李健光沈威良彭柏融李金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