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29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時奮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人 陳冠豪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趙君朔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4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於115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陳時奮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趙君朔應再給付上訴人陳時奮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陳時奮之其餘上訴及被上訴人趙君朔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人陳時奮上訴部分,由上訴人陳時奮負擔百分之九十三,餘由被上訴人趙君朔負擔;關於被上訴人趙君朔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趙君朔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且在其上訴期間已滿,仍得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0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即明。查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趙君朔(下稱趙君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上訴(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自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時奮(下稱陳時奮)主張:趙君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在明知虛偽不實或未經任何查證下,竟以其個人臉書帳號「趙君朔」、「Chun-shuo Chao」、個人推特(該媒體原名「TWITTER」現更名為「X」,下稱「推特」)帳號「Jchao@Jchao55621989」,公開張貼或轉貼如附表中底線內容所示之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分別時各稱其編號,就底線以外其他文字,不主張為侵害名譽權之言論),誣指伊接受中國共產黨政府(下稱中共)資助發表言論,使不特定多數人得閱覽。趙君朔未踐行合理查證程序、未盡查證義務,結合非真實之事而為言論發表或評論,以悖於事實之系爭言論貶損伊之名譽,貶損伊社會上評價,侵害伊之名譽權,致伊精神痛苦受有非財產上損害(下稱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10萬元(計算式:7則言論×30萬元)等語,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趙君朔如數給付,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3年4月17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並聲請准供擔保後宣告假執行(原審就附表編號6言論部分認侵害陳時奮名譽權,判命趙君朔應給付陳時奮2萬元本息,並駁回其餘之訴,陳時奮、趙君朔就敗訴部分,分別提起上訴、附帶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陳時奮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趙君朔應再給付陳時奮208萬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附帶上訴答辯聲明:附帶上訴駁回。
二、趙君朔則以:陳時奮即「翁達瑞」是有逾10萬粉絲之自媒體、公眾人物。111年間陳時奮以「翁達瑞」名義撰寫政治文章,卻尚未公開真實身分,故推測其真實身分屬可受公評事項。又陳時奮屬公眾人物,應較一般人有更大之忍受義務。系爭言論為伊主觀想法,縱有冒犯亦屬輕微,屬適當評論,陳時奮未舉證證明系爭言論貶損其社會評價、亦未證明系爭言論與損害間有何因果關係。況系爭言論均經原法院、本院刑事庭認不構成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等罪,足徵伊未侵害陳時奮名譽權等語,答辯聲明:上訴駁回。附帶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命趙君朔給付部分廢棄。⒉上開廢棄部分,陳時奮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471頁,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文句):
㈠趙君朔曾公開發表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言論(即系爭言論)。
㈡陳時奮於107年至111年間,姓名並未列於教育部玉山學者獲聘名單內。
㈢陳時奮自107年起,有經毅偉商學院指派,在亞洲主持個案師
資培訓班,地點包含:臺灣、香港、與中國大陸之廣州暨南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大連理工大學、北京清華大學、浙江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商學院、復旦大學管理學院、上海交大、西安交大、南開大學、南京大學、廈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大學之中國管理案例共享中心。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行使言論自由是否因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依法益權衡加以判斷。行為人之言論損及他人名譽,倘其言論屬事實之陳述,而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此外,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需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69號判決參照)。再按意見表達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期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然若意見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行為人復未能證明其有相當理由足以確信其所陳述事實為真實,而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者,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號判決參照)。
㈡陳時奮主張趙君朔系爭言論侵害其名譽權,經查:
⒈附表編號1、2之言論:
⑴趙君朔於附表編號1、2之言論,表示陳時奮「連中共都不要
的人」、「一天到晚去抱中共大腿」(編號1),「陳時奮自己去對岸拉關係、抱大腿是可以的」、「陳時奮是中共也不要的 失敗教授」、「陳時奮 你就是去對岸教書,想抱大腿又抱不到,落魄到當匿名網軍的loser」(編號2)等語。
其中「抱大腿」一詞,係指依附、巴結有權勢者,藉以獲取利益;「網軍」則指受特定組織指示,透過網際網路操控輿論之人,則附表編號1、2之言論,依客觀文義觀之,係在表明陳時奮有意攀附中共求取利益,未得償所願,或陳時奮現接受中共指示散佈輿論,核均屬事實之陳述。趙君朔於附表編號1、2言論中,另稱陳時奮「糟糕」、「精神有問題的人」、「手法滿滿低劣中共網軍味」、「說你是中共派來的是非常合理的懷疑」、「精神上和中共同在」、「缺德說謊」等語,兼含有意見評論,揆諸前揭說明,仍需由趙君朔就其曾就「陳時奮欲諛附中共遭拒絕」或「現受指示於網路散佈輿論」之事,為合理查證或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負舉證之責。
⑵趙君朔雖主張陳時奮曾長期於大陸地區教學收取報酬,依其
主觀認知即屬「抱中共大腿」云云,然陳時奮係經毅偉商學院指派,於亞洲主持個案師資培訓班,授課地點除大陸地區外,亦包含臺灣、香港等地,為兩造所不爭執(見不爭執事事項㈢),則陳時奮係經學校教學需求及人事規劃前往亞洲授課,乃基於學術交流與教育專業所為之正常安排,授課地點更不僅限於大陸地區,趙君朔逕指稱陳時奮係為逢迎中共政權之「抱中共大腿」,兩者行為態樣顯不相當。趙君朔雖另提出陳時奮接受加中貿易理事會訪問之譯文(見本院卷第231至232頁),然通觀趙君朔所提出譯文,陳時奮僅在表達西方世界對於中國文化欠缺了解,與趙君朔附表編號1、2言論所稱陳時奮攀附中共之言論迥異。而趙君朔自述擔任專欄作家且經營自媒體,其散布力與影響力較為強大,踐行之事前查證程序應更周密且嚴謹,其徒以陳時奮曾至中國授課及拍攝介紹影片等情,訛稱陳時奮攀附中共政權,自難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
⑶趙君朔另辯稱附表編號1之言論係因陳時奮主動留言筆戰,趙
君朔防衛而回覆留言等語,惟陳時奮當日所張貼文章語氣平緩,未見欲與趙君朔爭執之意(見本院卷第587頁);其再辯稱「抱大腿」、「網軍」、「中共」並無客觀定義,絕大多數中國人都是共產黨,所以大多數中國人都可被廣泛地定義為中共等語,刻意扭曲上開語詞客觀含意,不知所云,亦不可採。
⒉附表編號3之言論:
⑴趙君朔於附表編號3陳稱「拿國家錢的玉山學者,專幹缺德事
,跑對岸抱大腿」、「當網軍差到被懷疑是共諜的loser」等語,含意係在諷刺陳時奮參與教育部為吸引人才所舉辦之玉山學者計畫,攀附中共,現亦受操控發表言論等情,而屬事實之陳述。又趙君朔所稱「缺德」、「專幹缺德事」、「滿腦中共思想」、「loser」」等語,則在表達陳時奮行為違反一般道德標準、思想較接近中國共產黨或操縱輿論能力不佳,雖屬意見評論,仍係以事實為基礎,趙君朔自應就其陳述內容經合理查證或表明其有相當理由確信陳述內容為真實。
⑵趙君朔辯稱陳時奮於大陸地區教學受領報酬即屬「抱大腿」
或「網軍」並無客觀定義云云,辯解均不可採,業如前述。趙君朔另指稱陳時奮為玉山學者部分,陳時奮自107年至111年,未列於教育部玉山學者獲聘名單內,為兩造所不爭(見不爭執事項㈡),趙君朔雖提出於教育部全球資訊網(下稱教育部網站)搜尋結果,於該網站以「陳時奮」為關鍵字進行搜尋,搜尋結果僅有1筆,網頁標題為「109年玉山學者審查結果公布」(見本院卷第183頁),主張已盡查證義務,然就一般搜尋引擎之運作方式而言,係依其既有之索引資料,依使用者所輸入之關鍵字比對後,列示可能相關之網頁,使用者仍須自行點入並確認該網頁內容,以確認網頁實際資訊,始得據以判斷該網頁是否與搜尋關鍵字相符,此情更為常人所熟知。趙君朔所提供搜尋結果僅有1筆,則趙君朔確認搜尋結果並非繁複,趙君朔卻捨此而不為,率然指稱陳時奮有受領教育部補助,卻同時阿諛趨奉中共,受其指示發布言論,塑造陳時奮左右逢源、投機取巧之形象,難謂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或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自亦侵害陳時奮之名譽權。至趙君朔辯稱「玉山學者」為讚美不構成名譽權侵害云云,將其陳述內容進行切割,無視整體語意係在貶低、指責陳時奮趨附中共,其辯解亦不可採。
⒊附表編號4、5、7之言論⑴趙君朔於附表編號4、5、7雖以轉貼或公開發文之方式陳稱:
「翁達瑞根本是中共同路人」等語,客觀語意僅能認定「翁達瑞」即陳時奮在政治立場、言論或行為與中共相契合,並無指陳時奮有加入、逢迎或攀附中共之意,當僅屬於意見表達。
⑵又趙君朔主張上開言論係因陳時奮於111年9月坦承其即為「
翁達瑞」前,陸續以「翁達瑞」名義批評郭台銘、高虹安等人,並因評論新竹棒球場之爭議而引發關注,然「翁達瑞」並未透露其個人真實身分,故而引發民眾關注等情,核與其提出陳時奮之維基百科記載:「陳時奮公開筆名後的真實身分前,其身分備受揣測。前民主進步黨黨員郭正亮認為,翁達瑞是由『一群人』操作,傳遞某些訊息,打擊翁達瑞的政敵。彭文正於2020年在自製節目《政經關不了》認為專頁由陳時奮管理,2021年再談及翁達瑞事件時則認為早期確實由陳時奮管理,但後來退出,成為共用筆名。臺灣師範大學教授夏學理則認為,翁達瑞不排除是由人工智慧生成的語言程式」等語相符(見本院卷第176頁)。而「翁達瑞」之臉書追蹤人數已逾7萬人,有陳時奮所提出網頁截圖為憑(見本院卷第251頁),確可見陳時奮以「翁達瑞」名義公開發表政治評論文章,確可影響社會輿論,則趙君朔以轉發或公開發文之方式,評論「翁達瑞」之政治傾向,應認係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縱內容足令陳時奮感到不快,仍難認已侵害陳時奮之名譽。
⒋附表編號6之言論:⑴按侵害名譽權之行為,不以直接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
,例如藉文字影射使他人名譽受損害,亦屬之。又網路使用者收集、彙整關於特定人之相關文章資料,將之公布於網路平台上供人點選,縱非以直接轉述之形態為之,然其行為既足以傳播文章作者之言論,則倘該言論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之名譽,該網路使用者明知該事實為虛偽或未經任何查證即貿然為之,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號判決參照)。
⑵趙君朔於附表編號6轉貼訴外人于庭伊之留言稱:「很多人指
出翁的背景是共諜喔」等語,文義即含有:「『翁達瑞』係由中共派遣來臺從事顛覆國家或危害國安之間諜行為,且此一事實經過多人肯認」之意,而屬事實之陳述,閱讀者觀覽後,自將產生「翁達瑞」涉有刑事犯罪行為或其行事、言論不可採信之效果,自將貶損其社會評價。趙君朔提出陳時奮111年7月26日臉書文章(見本院卷第115頁),僅為陳時奮就新竹球場爭議表達意見,趙君朔另提出「釣叟.第三方觀點」、「hui-ju yang」之評論(見本院卷第141頁),亦僅為其等個人意見,均不足認定趙君朔曾就陳時奮有無從事間諜行為進行查證或可確信此事實為真之依據。
⑶趙君朔雖辯稱該文僅稱「翁」,無法與陳時奮連結,然趙君
朔係將此一貼文轉貼至陳時奮推特帳號,而趙君朔亦自承在陳時奮坦承其即為「翁達瑞」前,已有多人懷疑「翁達瑞」即為陳時奮,則觀覽上開貼文之群眾,當可輕易聯想得知文章中所稱「翁」即為陳時奮。趙君朔另辯稱該則貼文無人按讚或回應,不致對於陳時奮名譽造成侵害,然趙君朔於網路轉載上開言論,因網路特性往往廣泛傳播,無從僅因該則貼文未獲積極回應,遽認相關言論未造成侵害。至趙君朔該貼文為訴外人于庭伊所撰寫,並非其言論云云,然趙君朔主動將該貼文轉往陳時奮推特頁面,自將協助上開言論之傳播;其再辯稱此部分言論經另案刑事判決無罪,惟民事庭得獨立調查事實適用法律,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之拘束,其辯解均不可採。
㈢綜上所述,趙君朔所為附表編號1、2、3、6之言論,分別指
稱陳時奮有攀附中共、擔任網軍或擔任共諜之行為,基於兩岸現狀仍屬對立,背負上開標籤者,其人格誠信及國家忠誠度均會受質疑,且陳時奮亦提出訴外人臉書留言稱:「趙君朔說翁達瑞是匪諜我完全相信」、「長期看趙君朔的FB,所以對最近一直嘴高虹安學術能力的翁達瑞一直很警惕」、「翁達瑞的問題,請看趙君朔的分析」等語(見本院卷第289至293頁),顯見趙君朔此部分言論,確已貶損陳時奮社會評價,減損其名譽權無訛。又趙君朔所為陳述,形式上雖屬於政治性言論,然此等言論隱含虛偽的事實,自無助於言論市場之運作,不應認此等言論為高價值之政治性言論,亦不應阻卻其違法性。是陳時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君朔賠償,為有理由,應予許可。㈣陳時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
君朔賠償210萬元本息,有無理由?⒈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
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所謂相當,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判決參照)。⒉本院審酌趙君朔以附表編號1、2、3、6之言論,侵害陳時奮
之名譽權,造成陳時奮社會評價遭受貶損,陳時奮精神上應受有損害,應可認定。又趙君朔為網路傳播媒體思想坦克、方格子VOCUS、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網、太報專欄作家、「美中台戰情室」節目主講人(見原審卷第105至111頁),經營自媒體從事政治評論工作,透過網路之方式對陳時奮進行羞辱,此等言論於網路上散布,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將造成更大影響,應承擔較大之言論責任。另參酌陳時奮自述學歷為博士,現職美國西華盛頓大學講座教授,年薪逾20萬美元,已婚(見本院卷第486頁);趙君朔則自述學歷為碩士、現從事政治評論及於報章雜誌撰稿,月收入約4萬6,000元,未婚、無子女,須扶養父母等情(見本院卷第5
4、471頁)。暨陳時奮於臺灣名下亦有房屋、土地及投資數筆,111年間臺灣地區收入約為29萬元;趙君朔名下則有房屋、土地、汽車,111年間收入約103萬元,有原審查詢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可據(附於原審限閱卷內),並審酌兩造之身分、社會地位、資力,趙君朔所發布言論,就附表編號1、2、3均係指涉陳時奮欲攀附中共、擔任網軍,性質類似;編號6則表達陳時奮有從事間諜行為,對陳時奮名譽權之侵害程度尚有不同,認陳時奮得請求趙君朔賠償之金額,依序5萬元、5萬元、5萬元、2萬元,合計17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非有據。陳時奮雖主張趙君朔長期對其進行誹謗,原審酌定慰撫金過低云云,然趙君朔縱另對陳時奮為言語攻訐,亦屬陳時奮得否另行求償問題;陳時奮另主張趙君朔生活優渥,慰撫金不應過低,雖以訴外人「Emmy追劇時間」臉書貼文為據(見本院卷第83頁),然上開貼文僅為友人間相互調侃,無從認定內容屬實,附此敘明。⒊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陳時奮請求趙君朔賠償精神慰撫金17萬元,既屬有據,則陳時奮同時請求趙君朔應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見原審卷第229頁)翌日即113年4月17日起計付法定遲延利息,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陳時奮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趙君朔應給付17萬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判命趙君朔應給付陳時奮2萬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並無不合,趙君朔附帶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陳時奮其餘請求應准許部分,即趙君朔應再給付陳時奮15萬元及自113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部分,原審判決陳時奮敗訴,自有未洽,陳時奮之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予以廢棄,並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50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故無宣告假執行之必要,原判決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仍予維持。至於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決陳時奮敗訴,於法核無不當,陳時奮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陳時奮之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趙君朔之附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趙君朔不得上訴。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陳時奮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康翠真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發表媒體 發表方式 內容(底線為陳時奮主張侵害行為之文句) 出處 趙君朔答辯 1 111年3月19日 臉書 趙君朔帳號趙君朔公開發表貼文之留言 陳時奮,你是糟糕到連中共都不要的人 ,李中志 沈榮欽都說 你就是陳時奮,你那種不講證據 一味靠匿名霸凌人的 風格 比中共還爛,中共更不會吸收精神有問題的人,雖然你一天到晚去抱中共大腿。另外你超孬的 不敢直接寫出我的名 我隨時準備 在我臉書貼文上寫出 李 沈 怎麼講你 等著吧 用這種含沙射硬的方式 就是中共風格的最佳證明 你全身都是中共那種靠 抹黑人 來成就自己的靈魂 你的手法滿滿低劣的中共網軍味 又死不出來 說你是中共派來的 是非常合理的懷疑 直到李中志 沈榮欽看不下去 講出你不是 但問題可大了 我才知道 你只是精神上和中共同在 而且更惡劣 原審卷第34頁 因陳時奮長期於大陸地區開課教學、拍攝推廣影片收取報酬,趙君朔主觀認為「曾在對岸工作收取報酬」就是抱中共大腿、並定義「抱中共大腿」與「匿名批評台灣政治拒絕承認自己就是匿名者」就是中共網軍味。 「糟糕到連中共都不要的人」、「更不會吸收精神有問題的人」,並未指涉陳時奮有精神疾病,僅在表明陳時奮政治思想有問題,未遭中共吸收,僅為適當評論,並非侮辱。 2 111年4月12日 臉書 趙君朔帳號Chun-shuo Chao公開發表之貼文及留言 (貼文) 李忠憲教授雖沒點名 但至少我的同溫層用膝蓋都看的出來 他在講亞里斯多德. 沈 但可惜明明有個更瞎 更缺德 更不學無術的 美國多所大學教授 就被另一個 李中字輩的翁友友一路袒護 只因為兩個"教授"常在白人國一起吃飯 講中文 你朋友搞網路暱名去霸凌、抹黑、封鎖質疑他的人 就不能當小柯文哲看 還要用力護航 告訴臉書上的人 不要用有色眼光看陳時奮(翁達瑞)搞這些 完全中共式的網路霸凌、抹黑、用血統論亂打趙少康的瞎事(但陳時奮自己去對岸拉關係、抱大腿都是可以的 再回頭來 抹紅我) (留言) 又來缺德說謊了 我早說 李中志認証的陳時奮是中共也不要的 失敗教授 你真的是說謊成性 一定去地獄 陳時奮 你就是去對岸教書 想抱大腿 又抱不到 落魄到當暱名網軍的loser 原審卷第37、39頁 「去對岸拉關係,抱中共大腿」、「loser」並無客觀定義。趙君朔主觀認為「曾在對岸工作收取報酬」就是去對岸拉關係,抱中共大腿。 「中共也不要的」表示陳時奮未遭中共吸收,不構成侮辱或誹謗。 3 111年4月13日 臉書 趙君朔帳號趙君朔公開發表之貼文 缺德 造謠 抹黑天王 來說我沒家教 我就是爸媽教的好 才能打得你 原形畢露 還緊張兮兮的一天到晚來看我的版 陳時奮 閻羅王和拔舌器在等你這個說謊專家 和我說家教? 你連良心都被吃了 有資格講別人? 一個拿國家錢的 玉山學者 專幹缺德事 跑對岸抱大腿 你會和牛頭馬面常伴左右的 滿腦中共思想的人最喜歡逃避質疑(翁達瑞不是大規模封鎖人過嗎)說人家不了解他 要大家看他文章 和華春瑩 趙立堅說批評中共的人是不了解 在造謠 不是一模一樣嗎 事實就是 你是陳時奮 太多人都知道 一個從40歲到70歲發表的論文題目一模一樣 當網軍差到被懷疑是共諜的loser 原審卷第43頁 因陳時奮使用其他帳號在趙君朔臉書帳戶留言、吵架,故稱陳時奮「缺德」,屬可受公評之事。 趙君朔曾於教育部全球資訊網搜尋輸入「陳時奮」,結果顯示「109年玉山學者」之文章;「玉山學者」為讚美之詞,不構成侮辱或誹謗。 因陳時奮逃避質疑,趙君朔主觀認為這屬於「中共思想」; 網軍、loser並無客觀定義,無法構成侮辱或誹謗。 4 111年7月26日 臉書 趙君朔帳號趙君朔公開轉發釣叟.第三方之貼文 【釣叟.第三方觀點貼文】 [頂尖對決] #楊蕙如 質疑#翁達瑞是中共同路人。 #陳時奮你怎麼看 原審卷第47頁 111年7月間職棒球員於新竹球場受傷,陳時奮就此所撰寫文章漏洞百出,且為高虹安逃避政治責任,故訴外人釣叟、楊蕙如均質疑陳時奮為中共網軍或中共同路人。趙君朔僅單純轉貼,且仍屬適當評論。 5 111年7月26日 推特 趙君朔帳號Jchao@Jchao55621989公開轉發釣叟.第三方之貼文予陳時奮帳號@ong_tario 【釣叟.第三方觀點貼文】 [頂尖對決] #楊蕙如 質疑#翁達瑞是中共同路人。 #陳時奮你怎麼看 原審卷第49頁 同上。 6 111年7月26日 推特 趙君朔帳號Jchao@Jchao55621989公開轉發于庭伊留言予陳時奮帳號@ong_tario 【于庭伊留言】 很多人指出翁的背景是共諜哦! 原審卷第51、52頁 趙君朔僅單純轉發訴外人文章,文章中亦未提及「翁」為何人。且迄今無人按讚或回應,不致侵害陳時奮名譽。 7 111年8月12日 臉書 趙君朔帳號趙君朔公開發表之貼文 "翁達瑞根本是中共同路人,嘴巴講抗中保台" 這句話我在臉書上講到嘴巴長繭了。 原審卷第55頁 趙君朔僅轉發訴外人「Lin bay好油」之臉書文章。 趙君朔主觀定義「直接或間接害民進黨候選人落選加上匿名批評台灣政治、拒絕承認自己匿名」就是中共同路人。且中共同路人,並無客觀定義,亦無對錯,無法構成誹謗或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