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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睿晨紡品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天坤共 同訴 訟代理 人 劉金玫律師被 上 訴 人 黃杭生訴 訟代理 人 陳啟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旻珈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