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48號上 訴 人 黃琴薇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黃晨翔律師許秀雯律師複 代理 人 潘天慶律師被 上訴 人 江祥綾訴訟代理人 黃 俐律師複 代理 人 周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