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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48號上 訴 人 黃琴薇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黃晨翔律師許秀雯律師複 代理 人 潘天慶律師被 上訴 人 江祥綾訴訟代理人 黃 俐律師複 代理 人 周威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