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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4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58號上 訴 人 陳鍾秀玉

陳育典陳育鴻陳育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複 代理人 姜德婷律師被 上訴人 陳林瑞琴

陳文興陳慧伶陳慧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複 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