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58號上 訴 人 陳鍾秀玉
陳育典陳育鴻陳育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岳陽律師複 代理人 姜德婷律師被 上訴人 陳林瑞琴
陳文興陳慧伶陳慧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複 代理人 周福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法 官 王 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婷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