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65號上 訴 人 高成福訴訟代理人 蘇家玄律師被 上訴人 唐瓔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6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65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提起上訴,並委任蘇家玄律師為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提出上訴後之20日內(即115年1月18日,末日為假日,順延一日)提出上訴第三審理由書,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第三審理由書,有民事聲明上訴狀、民事委任狀、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至275、283頁),依上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