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70號上 訴 人 李承修(原名徐子翔)訴訟代理人 李媚瑛
黃冠嘉律師上 訴 人 屠偉義被 上訴 人 徐美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千華律師
陳守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專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美璘法 官 劉奕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秋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