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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4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485號上 訴 人 方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嘉寧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永勁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2日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85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被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駁回。上訴人係就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85號判決: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及自113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提起全部上訴。本件上訴第三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萬6,125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萬6,125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