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542號上 訴 人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被 上訴人 許家麒訴訟代理人 楊忠憲律師
潘洛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為專營有機、天然、健康食品之進口批發公司,自德國Seitenbacher Vertriebs公司進口銷售該公司生產製造之德國頂級冷壓黑種草油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依照德國SGS INSTITUT FRESENIUS公司於民國111年4月7日就系爭產品出具之檢驗報告(下稱系爭SGS檢驗報告),顯示系爭產品確有符合歐盟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各項標準,可供消費者安全、安心食用,且系爭產品之鉛含量僅0.059mg/kg,明顯低於我國針對食用油脂所制定鉛含量0.1mg/kg之標準,又系爭產品非屬嬰幼兒食品,而僅係供成人食用之食用油,自不得持嬰幼兒食品之標準檢視系爭產品。被上訴人為鸛巢合作農場有限公司(下稱鸛巢公司)之負責人,並登載為TEKO品牌黑種草油商品於臺灣之經銷商、主要聯絡人,同時為臉書粉專「黑種草專業論壇black-cumin-seed」(下稱系爭粉專)之版主,其明知系爭產品符合歐盟及我國食品法規,竟於112年4月15日於系爭粉專張貼如附表所示之文章(下稱系爭文章),錯誤引用嬰幼兒食品法規,刻意誤導讀者系爭產品係未符合鉛含量標準及環境微生物超標之不良劣質油品,食用後將會導致神經、腎功能受損,並造成食物中毒,更不實指摘上訴人提供之檢驗報告模糊不清、不負責任,被上訴人所為已嚴重侵害上訴人之商譽等情(上訴人於上訴後捨棄被上訴人係與已和解之原審被告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共同侵權行為之主張,見本院卷第134頁),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求為被上訴人應於系爭粉專置頂刊登本件民事判決全文30日之判決。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於系爭粉專置頂刊登本件民事判決全文30日。(至上訴人逾此部分請求,經原審駁回未據其聲明不服,非本院審理範圍)
二、被上訴人則以:依上訴人自行刊登於官網之系爭SGS檢驗報告,顯示系爭產品含有重金屬鉛達0.059mg/kg,已超過臺灣食品法規對於嬰幼兒食品之標準,系爭產品雖未標示屬嬰幼兒食品,然消費者有給予嬰幼兒食用之可能,且重金屬鉛本不適合攝入人體,被上訴人發表系爭文章是要提醒消費者須謹慎小心,非以損害上訴人為目的,亦無誤導讀者之意圖;另系爭產品之腸桿菌科檢測數值500KBE/g、黴菌1800KBE/g、需氧常溫菌落計數2400KBE/g、產氣莢膜梭菌30KBE/g,都超過偵測值,系爭SGS檢驗報告卻沒有顯示警戒值標準或估值基礎,無法得出系爭產品符合食品法規之結論,被上訴人經合理查證,根據各國黑種草科學研究報告、相關法令標準得出結論而撰寫系爭文章,就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評論,並無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商譽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經兩造確認之不爭執事項如下(見本院卷第195頁至第196頁,並由本院依卷證為部分文字修正):
㈠被上訴人即臉書用戶Bryan Hsu本人,且同時為系爭粉專之版主,並於112年4月15日在系爭粉專發表系爭文章。
㈡被上訴人為TEKO品牌商品在臺經銷商及主要聯絡人,並於106年7月27日至112年9月22日期間,擔任鸛巢公司之負責人。
㈢鸛巢公司及艾爾瓦德科技諮詢農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為Ewald
Spitaler)之公司登記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㈣系爭產品之系爭SGS檢驗報告重金屬鉛含量為0.059mg/kg。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文章,侵害上訴人之商譽等情,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以,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為:
㈠系爭文章是否侵害上訴人之商譽?㈡如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於系爭粉專置頂刊登本件民事判
決全文30日,有無理由?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闡釋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應受
最大限度之維護,但為兼顧對個人名譽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誹謗罪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同條第3項前段規定係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予以保障。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旨在衡平憲法所保障之言論自由與名譽等基本人權而為規範性之解釋,屬因基本權衝突所為具有憲法意涵之法律原則,為維護法律秩序之整體性,就違法性價值判斷上趨於一致,在民事責任之認定上,亦應考量上開解釋所揭櫫之概念及刑法第310條第3項、第311條除外規定,作為侵害名譽權行為阻卻不法事由之判斷準據。又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倘就事實陳述之言論,經合理查證,且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縱事後證明所言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倘依行為人所舉客觀事證,足認於發表該言論當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亦同,而意見表達之言論,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亦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7號判決意旨參照)。㈡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非屬嬰幼兒食品,而僅係供成人食用之
食用油,系爭文章錯誤引用嬰幼兒食品法規,刻意誤導讀者系爭產品係未符合鉛含量標準之不良劣質油品,食用後將導致神經、腎功能受損云云。系爭文章固提及「其檢測報告顯示出含鉛,且鉛的含量超過歐盟對幼兒食品的鉛含量設定限值(容許值):雖然歐盟與台灣關於重金屬鉛標準是0.1mg/kg,但是歐盟對嬰幼兒童食品中的鉛含量設定限值為0.020mg/kg,而該檢測報告顯示其重金屬鉛(Blei)0.059mg/kg,已經超過嬰幼兒含量限值2.95倍」等語,然系爭SGS檢驗報告確實顯示系爭產品之鉛含量為0.059mg/kg(見原審卷一第47頁、不爭執事項㈣),上訴人對於系爭產品之重金屬鉛含量超過歐盟對嬰幼兒食品含鉛量設定限值0.020mg/kg乙情亦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2頁),復有被上訴人所提出歐盟對於食品中鉛含量標準之相關列印資料、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訂定之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第3條關於食品中重金屬之限量規定可參(見原審卷一第393頁至第399頁),是系爭文章此部分內容即無不實可言;系爭文章另提及「強烈不建議嬰幼兒童食用,鉛對於兒童的傷害甚於成人,特別是對大腦的發育」、「成人長期接觸低水平的鉛可能造成神經和腎功能受損,該品牌黑種草油雖然沒有超過重金屬鉛標準,但是如果消費者是長期或每天食用,必須要謹慎」等語,無非在闡述食品中的鉛對嬰幼兒及成人之影響,此部分內容業據被上訴人提供相關查證資料為佐(見原審卷一第405頁至第434頁),被上訴人基此客觀事實表達不建議嬰幼兒食用,成人食用必須要謹慎小心之個人意見,此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上訴人雖主張系爭產品僅係供成人食用,被上訴人係故意以嬰幼兒食品之檢驗標準指稱系爭產品鉛含量超標,侵害上訴人之商譽云云,惟系爭產品包裝及上訴人之官網並未標示「非屬嬰幼兒食品」或「不適合供嬰幼兒」之警語,此有系爭產品外觀照片及上訴人官網系爭產品之商品導覽網頁列印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379頁至第384頁),復參諸被上訴人所提出上訴人銷售系爭產品之網頁資料,標有「疫情延燒~用黑種草油守護全家大小,將身體免疫力提升級」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89頁至第392頁),其內容既標示可供「全家大小」使用,而未對嬰幼兒食用提出警語,恐有疏漏,難保無消費者購買後供嬰幼兒食用之可能,就此攸關公共食品安全事項,被上訴人應係基於善意提醒消費者之目的,並經合理查證後而為上開言論,系爭文章復已客觀說明系爭產品「沒有超過重金屬鉛標準」,難認有何刻意誤導讀者之情事,上訴人僅憑被上訴人為同業,即TEKO品牌黑種草油商品在臺經銷商及主要聯絡人,遽謂被上訴人發表系爭文章必係出於貶損上訴人商譽之不法目的,顯屬無據。則系爭文章所引用之上開檢測數據均非憑空捏造,縱令所使用「真的讓人心驚膽跳」、「替其他喝的人感到憂心」、「被嚇到了」之用語較為誇大,而使上訴人感到不快,然其目的無非係為提醒消費者重視食品安全,當屬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自難認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商譽之情事。
㈢上訴人又主張系爭文章後半段關於環境微生物之陳述,影射
系爭產品微生物超標,有衛生及腐敗問題、加工製程受污染,使讀者誤認食用後將會導致食物中毒云云。系爭文章記載「其檢測報告測出下列微生物:需氧常溫菌落計數(Aerobe
mesophile Koloniezahl),每公克菌落數2400;(過多的需氧嗜溫細菌計數通常被視為衛生和/或腐敗的指標);黴菌(包括嗜幹黴菌)(Schimmelpilze(einschlieBlich xerophiler Schimmelpilze)),每公克菌落數1800;腸桿菌科(Enterobacteriaceae),每公克菌落數500;(腸桿菌科細菌能反應食品加工中潛在的污染狀況);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每公克菌落數30。(產氣莢膜梭菌會造成食物中毒)」等語,所引用之各項數值均核與系爭SGS檢驗報告就系爭產品之檢測數值完全相符(見原審卷一第46頁),此情亦為上訴人所不爭(見本院卷第232頁),可知系爭產品確經檢出上開微生物,則被上訴人參諸所提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SGS公司)關於微生物衛生標準與衛生指標菌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衛福部制定之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英國公共衛生局發表之市場上即食食品微生物安全性評估指南、金門縣衛生局出版之金門衛生第30期季刊、需氧嗜溫細菌之實驗室報告、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關於產氣莢膜桿菌介紹之網頁列印資料等件(見原審卷一第455頁至第469頁、第481頁至第486頁),本於此一客觀事證,所為「過多的需氧嗜溫細菌計數通常被視為衛生和/或腐敗的指標」、「腸桿菌科細菌能反應食品加工中潛在的污染狀況」、「產氣莢膜梭菌會造成食物中毒」等各該微生物標準與食品安全間關聯性之內容,即非毫無根據或憑空杜撰虛捏,堪認被上訴人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系爭文章內容為真實,況系爭文章全然未有指稱系爭產品之微生物超標,被上訴人僅係將系爭SGS檢驗報告就系爭產品之上開微生物檢測數值據實臚列,並輔以前揭內容,供消費者作為選擇食品之評估參考,上訴人逕自將之解讀為被上訴人係不實影射系爭產品微生物超標,有衛生及腐敗問題、加工製程受污染、食用後將會導致食物中毒等節,實非有據。至被上訴人於系爭文章表示上訴人「提供了模糊不清的報告是不負責任的」乙節,並非指摘系爭SGS檢驗報告有何偽造之情事,而係因被上訴人參考其他德國SGS公司出具之環境微生物檢驗報告,均有警戒值標準(德文為Warnwert/Grenzwert)或估值基礎(德文為Bewertungs grundlagen)(見原審卷一第447頁至第450頁、卷二第53頁至第80頁),系爭SGS檢驗報告關於上開微生物檢驗部分,則未有警戒值標準或估值基礎之記載(見原審卷一第46頁),被上訴人再參酌台灣SGS公司出具之測試或檢驗報告及其官網,均載明「檢驗報告僅就委託者之委託事項提供檢驗結果,不對產品合法性作判斷」或「測試報告僅就委託者之委託事項提供測試結果,不對產品合法性做判斷」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35頁至第445頁),認在系爭SGS檢驗報告未有提供警戒值標準或估值基礎之情況下,無法得出系爭產品其環境微生物符合食品法規要求之結論,並據此質疑系爭SGS檢驗報告有所缺漏,亦屬合理評論,上訴人徒以其已將系爭SGS檢驗報告全文刊載於官網,而無匿飾刪減之行為,遽謂被上訴人指稱上訴人提供模糊不清的報告,及指控上訴人不負責任,與事實不符,侵害上訴人之商譽等節,均屬無據。
㈣從而,被上訴人所為系爭文章,乃係就可受公評事項善意發
表之適當評論,並無故意侵害上訴人之商譽,均已如前述,被上訴人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即於系爭粉專置頂刊登本件民事判決全文30日,自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於系爭粉專置頂刊登本件民事判決全文30日,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此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怡芬附表(見原審卷一第89頁):
====商家提供的檢測報告,你真的仔細看了嗎?(上篇)==== 最近看到台灣某家進口德國品牌的黑種草油,其官網上提供其所銷售的黑種草油德文檢測報告,筆者仔細看了一下,真的讓人心驚膽跳(雖然筆者沒有喝這個品牌,但是替其他喝的人感到憂心): 其檢測報告顯示出含鉛,且鉛的含量超過歐盟對幼兒食品的鉛含量設定限值(容許值): 雖然歐盟與台灣關於重金屬鉛標準是0.1mg/kg,但是歐盟對嬰幼兒童食品中的鉛含量設定限值為0.020mg/kg,而該檢測報告顯示其重金屬鉛(Blei)0.059mg/kg,已經超過嬰幼兒含量限值2.95倍,強烈不建議嬰幼兒童食用,鉛對於兒童的傷害甚於成人,特別是對大腦的發育。 http://eur-lex.europa.eu/eli/reg/2021/1317/oj 成人長期接觸低水平的鉛可能造成神經和腎功能受損,該品牌黑種草油雖然沒有超過重金屬鉛標準,但是如果消費者是長期或是每天食用,必須要謹慎。 http://www.sahealth.sa.gov.au/....../health+effects...... 其檢測報告測出下列微生物: 需氧常溫菌落計數(Aerobe mesophile Koloniezahl),每公克菌落數2400;(過多的需氧嗜溫細菌計數通常被視為衛生和/或腐敗的指標) 黴菌(包括嗜幹黴菌)(Schimmelpilze(einschlieBlich xerophiler Schimmelpilze)),每公克菌落數1800; 腸桿菌科(Enterobacteriaceae),每公克菌落數500;(腸桿菌科細菌能反應食品加工中潛在的污染狀況) 產氣莢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每公克菌落數30。(產氣莢膜梭菌會造成食物中毒) #讓消費者吃安心的食物是業者的責任 #提供了模糊不清的報告是不負責任的 #被嚇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