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510號上 訴 人 廣億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守泓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蔡皇其律師被 上訴 人 邱明梵即榮太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裁定於本院114年度上更一字第32號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又系爭事件經本院於115年1月14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5年4月15日以115年度台上字第587號裁定駁回確定(見本院卷201至221頁),爰依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法 官 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