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513號上 訴 人 康保呈訴訟代理人 何燈旗律師被 上訴人 高清𡍼
劉阿進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劉志順
劉宥君被 上訴人 徐森林
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錫川律師被 上訴人 劉鄧月
劉國樑劉美雪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劉瑞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4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亦為同法第256條所明定。查上訴人於原審訴之聲明為:確認上訴人就坐落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原審卷一第215頁)。嗣於本院審理時,更正其聲明為:確認上訴人自民國110年7月13日起至114年1月24日(下稱系爭期間)止,對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各以地號土地稱之)上、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判決附表一「附圖範圍」欄、附圖丁、戊、戊1、戊2、戊3、戊4、己、己1、庚、辛、壬、癸所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面積:290.1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本院卷第488頁、第532頁)。核其所為,係減縮聲明並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減縮部分核符前揭規定,應予准許,更正事實上陳述部分,非為訴之變更,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高清𡍼(下稱其名)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本院卷第515至519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本件上訴人主張:㈠訴外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昇合公司)於100年7月8日與訴外人劉來發(已歿於103年間,下稱其名)及高清𡍼簽立房屋買賣契約書,由昇合公司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及2,400萬元購買系爭建物。嗣訴外人章榮志(下稱其名)向伊佯稱昇合公司前開購買價格各為2,000萬元及5,200萬元暨各已給付簽約金1,000萬元及1,200萬元,伊因此於100年7月8日、11日與昇合公司負責人周桀宇(原名周晉義,下稱周桀宇)簽立權利轉讓契約書(下稱系爭權利移轉契約),約定以1,500萬元及3,500萬元向周桀宇購買劉來發及高清𡍼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並依劉來發與高清𡍼之指示,於100年7月11日、13日,分別將1,500萬元、3,500萬元以信託方式匯入周桀宇名下帳戶,伊於100年7月13日自劉來發及高清𡍼、昇合公司輾轉受領占有而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縱認伊未於100年7月13日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惟系爭權利移轉契約已約定應於100年10月31日前點交系爭建物,復經高清𡍼、劉來發確認無誤,故至少應認伊已於100年10月31日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此外,伊另依據前情對章榮志、周桀宇及高清𡍼提出詐欺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對3人提起公訴,高清𡍼為求和解,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86號刑事案件(下稱系爭詐欺刑案)審理期間之105年10月17日,與伊達成使用借貸系爭建物之合意,伊因此取得系爭建物之間接占有,而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
㈡系爭建物於114年1月24日因遭拆除而滅失,依上說明,伊於系爭期間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被上訴人法蘭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法蘭德公司)於原審106年度重訴字第58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下稱另案拆屋還地事件),以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身分訴請拆除系爭建物;被上訴人徐森林、許為城(下均稱其名)為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實質上所有權人;高清𡍼、被上訴人劉阿進(下稱其名)及訴外人劉火興(已歿於108年間,下稱其名)為劉來發之繼承人,被上訴人劉鄧月、劉國樑、劉美雪、劉瑞珠則為劉火興之繼承人,彼等對於伊於系爭期間為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一事有所爭執,伊自得對被上訴人提起本訴,確認伊於系爭期間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語。
二、被上訴人分別以下列情詞置辯:㈠高清𡍼:訴外人李鴻漢(下稱其名)於原審110年度司執字第
68834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以共有人身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而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前,系爭建物係由伊占有使用,未曾移轉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予上訴人,上訴人曾向伊起訴請求交付系爭建物,經原審105年度重訴字第1189號交付房屋事件(下稱另案交付房屋事件)判決駁回,上訴人未取得系爭建物之占有等語。
㈡劉阿進、劉鄧月、劉瑞珠、劉國樑、劉美雪:遷離系爭建物多年,不知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歸屬等語。
㈢徐森林、法蘭德公司、許為城:系爭建物已拆除完畢,上訴
人提起本件訴訟,並無確認利益。系爭建物原為訴外人高舉所有,高舉去世後,由繼承人即高清𡍼與訴外人高添財公同共有,高清𡍼擅自出售系爭建物與昇合公司,更未曾交付系爭建物與昇合公司或上訴人,上訴人無從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系爭詐欺刑案更認定上訴人遭章榮志、周桀宇詐騙5,000萬元而未能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上訴人訴請高清𡍼、劉阿進、劉火興交付系爭建物,經另案交付房屋事件判決駁回,益徵上訴人未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等語。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其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確認上訴人於系爭期間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上訴人主張其於系爭期間為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請求確認其於系爭期間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等情,經被上訴人以前詞置辯。爰就兩造爭執要旨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就本件有確認利益存在:
⒈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決先例意旨參照)。復按過去之法律關係,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係指過去曾經存在之法律關係,因情事變更,現已不復存在,而不影響其他現在之法律關係者而言。倘過去之法律關係延續至現在仍有爭議,而有確認利益者,非不得提起確認之訴(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系爭建物已於114年1月24日拆除,有現況照片在卷可參
(本院卷第295至303頁),並為高清𡍼以外之被上訴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90頁、第533頁),則上訴人請求確認其於系爭期間就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係就過去之法律關係為確認。而法蘭德公司於另案拆屋還地事件繫屬中(即107年3月14日)受讓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而代該案原告承當訴訟(原審卷一第45頁),徐森林於112年間因買賣而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卷,下稱土地登記資料卷,第27頁、第52頁),許為城於112年間因買賣而取得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土地登記資料卷第28頁),可見法蘭德公司、徐森林及許為城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之時點,均晚於上訴人主張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時點。而上訴人主張:其擁有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得於系爭土地出售時主張優先購買權等語(本院卷第341頁),故上訴人是否為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影響其得否就法蘭德公司、徐森林及許為城取得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行使優先購買權或主張優先購買權遭侵害,法蘭德公司、徐森林及許為城就此予以否認,將使上訴人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且此項危險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雖上訴人係就過去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然該法律關係延續至現在仍有爭議,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對法蘭德公司、徐森林及許為城提起本件確認訴訟,自有確認利益。徐森林、法蘭德公司、許為城徒以系爭建物已遭拆除,抗辯上訴人提起本訴並無確認利益云云,尚無可採。
⒊次查,高清𡍼及劉來發其餘繼承人劉阿進、劉火興於另案
交付房屋事件不爭執系爭建物為高清𡍼及劉來發共有(原審卷二第121至122頁),劉鄧月、劉瑞珠、劉國樑、劉美雪為劉火興之繼承人【有劉火興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繼承系統表及劉鄧月、劉瑞珠、劉國樑、劉美雪戶籍謄本(現戶全戶)在卷可證(原審卷一第181頁、第239至243頁)】,未於本件審理時為相異之表示,足徵高清𡍼、劉阿進、劉鄧月、劉瑞珠、劉國樑、劉美雪均否認上訴人為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則關於何人於系爭期間為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一節,高清𡍼、劉阿進、劉鄧月、劉瑞珠、劉國樑、劉美雪與上訴人間亦存有爭執。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建物拆除後,其得就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遭侵害為一定權利主張及救濟(本院卷第294頁),則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於系爭期間之歸屬,涉及上訴人上開救濟權利之存否,此一法律上地位不安之狀態,延續至今,並得以本件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對高清𡍼、劉阿進、劉鄧月、劉瑞珠、劉國樑、劉美雪提起本件確認訴訟,亦有確認利益。
㈡上訴人於系爭期間非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尚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物,非不得為讓與之標的,讓與人負有交付其物於受讓人之義務,受讓人因受領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472號判決意旨參照)。上訴人主張其受讓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自應就其因受領系爭建物之交付而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等有利於己之事實為舉證。
⒉查上訴人與周桀宇分別於100年7月8日、11日簽立系爭權利
移轉契約,系爭權利移轉契約附件包含昇合公司與劉來發、高清𡍼分別於100年1月25日、20日簽立、買賣價金各為2,000萬元、5,200萬元之房屋買賣契約書一節,有系爭權利移轉契約及房屋買賣契約書在卷可參(原審卷一第79至81頁、第99至101頁、第87至88頁、第110至111頁),惟劉來發、高清𡍼並未與昇合公司簽立100年1月25日、20日之房屋買賣契約一事,業據高清𡍼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093號案件(下稱偵字第8093號案件)偵查中陳述明確(偵字第8093號案件卷第29頁反面至第30頁),及證人劉秋桂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892號案件(下稱易字第1892號案件)審理中具結證述在卷(易字第1892號案件卷二第207至224頁),且由證人劉秋桂前開證言內容,更徵劉來發、高清𡍼係分別與昇合公司簽立100年7月8日(價金2,000萬元)、100年7月11日(價金2,400萬元)之房屋買賣契約書(該兩份契約書影本存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661號影卷第104至118頁)。而上訴人因受周桀宇、章榮志施用詐術而誤認昇合公司資力,始認其如出資1,500萬元、3,500萬元向昇合公司購買系爭建物,將可儘速完成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開發案,而與周桀宇簽立系爭權利移轉契約,並於100年7月11日、13日各將1,500萬元、3,500萬元匯入周桀宇名下帳戶等情,為系爭詐欺刑案認定在案(原審卷一第17至18頁),此屬上訴人遭詐欺結果之實現,上訴人無從因匯付款項即受讓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此由系爭詐欺刑案認定上訴人無取得劉來發、高清𡍼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按:系爭詐欺刑案記載為所有權)自明(原審卷一第18頁)。況不論上訴人與周桀宇簽立之系爭權利移轉契約或劉來發、高清𡍼分別與昇合公司簽立之房屋買賣契約書,均屬債權契約,不因簽約即生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之變動,上訴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證其於100年7月13日受領系爭建物之交付而取得事實上處分權,是上訴人主張其於100年7月13日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云云,尚不可取。。
⒊又上訴人主張:昇合公司答應於100年10月31日要交屋給其
,其匯付款項前也跟劉來發、高清𡍼確認會如期交屋,故其於100年10月31日取得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云云。
查系爭權利移轉契約第6條約定:「雙方約定於100年10月31日前將標的點交清楚予買方(即上訴人),若屆期未點交,則無條件同意任由買方處置,絕無異議。」(原審卷一第80頁、第100頁),惟此約款係關於點交行為之履行期限,非謂該期限屆至即當然點交,不因上訴人於匯付款項前有無與劉來發、高清𡍼確認如期交屋一事而異,是上訴人以此約款主張其於100年10月31日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云云,亦不可取。⒋次查,上訴人與高清𡍼於112年4月25日進行附表所示對話
一事,有原審勘驗筆錄存卷可參(原審卷二第144至145頁),而高清𡍼於對話中未有一語承認已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上訴人,或表示要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轉讓與上訴人,僅上訴人單方聲稱其為民事出租人沒有用、為了這件賠很多錢、高清𡍼領240萬,其實是要負責的等語,惟高清𡍼於對話過程係極力以「只簽了一本真正的、我不識字是要看什麼、我又沒看報紙怎會知道、沒有啦,你把我告起來」等語予以反駁,顯未認同上訴人上開宣稱之內容。又證人周瑞彬(下稱其名)於原審證稱:附表所示對話係由其錄音而來,當時僅有其與上訴人、高清𡍼在場,其是因為上訴人並未就停車場與土地所有權狀向高清𡍼收費,而認為系爭建物是由上訴人出租給高清𡍼,但高清𡍼於對話過程極力否認上訴人所述內容,高清𡍼一直認為與伊無關,上訴人有想原諒高清𡍼,但高清𡍼態度令上訴人無法原諒,高清𡍼當日並未明確表示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交給上訴人,但其認為屬於默認,高清𡍼並不想轉讓,但上訴人的錢已經轉給高清𡍼等語(原審卷二第146至150頁)。則由前述證言內容可知高清𡍼於對話過程並未承認或同意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已轉讓與上訴人。而周瑞彬為上訴人友人,為周瑞彬證述在卷(原審卷二第148頁),則周瑞彬前開證述:系爭建物是由上訴人出租給高清𡍼、高清𡍼默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交給上訴人等節,並非其現場見聞事項,更有因與上訴人間情誼而生之個人臆測之虞,自難憑該證言即認確有前述情事,則上訴人主張依上訴人與高清𡍼於112年4月25日所為對話,可證高清𡍼於該日之前已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與上訴人云云,難認可採。⒌另上訴人主張:高清𡍼為獲取原諒而於系爭詐欺刑案審理
中之105年10月17日將系爭建物交付與其云云,惟上訴人與高清𡍼於系爭詐欺刑案並未達成和解,上訴人更於審理期日稱:「被告應一罪一罰,應該判兩罪。」等語(系爭詐欺刑案卷三第67頁),上訴人委任之告訴代理人稱:「本件自案發至今已6年,期間雖有經多次協調,均因被告不願履行而無法成立,造成告訴人(即上訴人)很大損害,而且罹患重病,被告等(按:系爭詐欺刑案被告為章志榮、周桀宇與高清𡍼)均無誠意解決,或為補償,我們認為應科以重罪,....」等語(系爭詐欺刑案卷三第67頁),並無上訴人於系爭詐欺刑案審理過程原諒高清𡍼乙事,遑論存在高清𡍼為獲取上訴人原諒而將系爭建物交付與上訴人之舉,是上訴人前揭主張,難認有據。
⒍再者,上訴人主張其與高清𡍼達成系爭建物使用借貸合意
,由上訴人取得系爭建物之間接占有云云,惟上訴人雖於附表所示對話過程陳稱「我民事出租人變成沒有用」、「我就跟你說9,000元」,惟高清𡍼於該對話過程並未認同或附和上訴人所為言論,而是極力表示與其無關,亦如前述,則上訴人雖於對話過程陳稱前語,卻無僅因上訴人該等單方陳述內容,即認上訴人與高清𡍼間就系爭建物存在使用借貸契約,上訴人主張其早已取得系爭建物之間接占有云云,亦無可採。
⒎從而,上訴人主張其於100年7月13日、至少於100年10月31
日或於105年10月17日,取得系爭建物之交付或占有云云,均不可取,上訴人於系爭期間非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人。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未曾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其請求確認其於系爭期間對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莊佩頴法 官 何若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淑昀附表:
上訴人與高清𡍼112年4月25日對話(對話為台語,以下譯為國語) 上訴人:這樣喔,這樣變成我民事出租人變成沒有用,我還要拿錢來出, 我就花到沒錢了,為了這件賠很多錢,不用利息啦?被弄到要起 肖,這五年了,你看我中間有來找你們嗎,我跟你們說有事情要 說,你們都沒(講) ,枉費錢,我還第二次去高等法院翻口供 ,說沒有,你看,我記得很清楚,就是要叫你們下去確定有這件 事,你看,你們記得嗎,你們上說...也是那邊的.....,你說的 那張也是整本的,因為大家都,神明在就不會.....。 高清𡍼:我上次我蓋一張而已......。 上訴人:對啦,你蓋那張在也是在......裡面。 高清𡍼:其他我就沒有。 上訴人:你就不能說那個什麼,我中午那次簽2400萬,拿240 萬..。 高清𡍼:簽那張,就是上次簽那張......,其他的都沒有。 上訴人:沒啦,正本,就是,整本都一樣的。 高清𡍼:一本而已。 上訴人:包括你中人(仲介)啦,做什麼都一樣,都整堆的。 高清𡍼:就簽那本是真的(正版),其他都假的。 上訴人:我覺得現在可能,在...裡面,就是我現在要追回那個贓款,現 在決定改了,在107年,在我早年被騙去的錢我都要討回來,不 管是第三個人、第四個人都可以追加回來,那個醫生都讀到畢業 了,你竟然有一個,有一個領240萬的筆錄,其實是你要負責的 ,在法律上,民事的,是為什麼半年,就可以還700多萬,他們 二個都還沒還,一個去關,一個關出來,一個到後來,我叫他們 刑事的通知的,我叫書記官去通知,抓起來,那新聞報多大,你 有看到嗎? 高清𡍼:我不識字要看什麼。 上訴人:你可以叫別人跟你講。 高清𡍼:我又沒在看報紙,怎麼會知道, 上訴人:刊幾篇了,打我的名就一大堆了,我現在上來就是要跟你講,這 個東西,你這樣你自己為什麼......,你也知道我對你很好,自 從你太太往生,去被人追(債) ,我就跟你說9,000元,你....。 高清𡍼:沒有啦,你把我告起來,你跟我說筆錄要自己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