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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539號上 訴 人 呂純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家誼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字第5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柒仟伍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家誼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對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539號第二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見本院卷㈠第27、28頁;民國115年2月23日民事聲明上訴狀),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0萬7,5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吳孟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