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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6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683號上 訴 人 楊廣興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