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683號上 訴 人 楊廣興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國大眾康寧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金紹華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林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潘曉玫法 官 陳杰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瑩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