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47號上 訴 人 周雪江
洪基超謝明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玉堃律師被 上訴 人 南庭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凌峯訴訟代理人 林佩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茲因上訴人一部撤回上訴,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2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