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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52號上 訴 人 林永發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上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訴訟代理人 徐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1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一週內具狀陳報:㈠是否仍聲明廖量治為人證?如是,一併陳報廖量治之送達處所;㈡是否仍請求對廖量治為告知訴訟?如是,則提出民事訴訟法第66條第1項所定內容之告知書狀及其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