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52號上 訴 人 林永發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上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訴訟代理人 徐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莫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