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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上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52號上 訴 人 林永發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被 上訴 人 銨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智岳訴訟代理人 徐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漏附附件,應更正補附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林尚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莫佳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