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黃典隆被 上訴人 立法院兼 上法定代理人 韓國瑜被 上訴人 台灣民眾黨法定代理人 黃國昌被 上訴人 總統賴清德被 上訴人 行政院法定代理人 卓榮泰被 上訴人 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上訴人 王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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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本件應由黃國昌為被上訴人台灣民眾黨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法院於113年7月10日以113年度訴字第3145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於113年7月18日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台灣民眾黨法定代理人於114年2月19日變更為黃國昌,有被上訴人台灣民眾黨網站資料可證。茲被上訴人台灣民眾黨法定代理人未聲明承受訴訟,上訴人具狀聲請由黃國昌承受及續行本件訴訟,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