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莊吳閑妹
莊秋麗莊雅茹莊曜州莊曜全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仁聲律師被上訴人 范黃鳳連(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范文華(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范曉惠(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
范文偉(即范義光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民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6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9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73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案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