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712號上 訴 人 張旺順被上訴人 彭及聖
張明鈞黃爾珍邱錦乾陳立銘鄭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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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謝榮燕被上訴人 吳玉香上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複代理人 楊子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