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上字第959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 A01訴訟代理人 李子聿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A02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智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A01、A02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0號判決各自提起上訴,被上訴人甲○○提起附帶上訴,經本院於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A01、A02之上訴、甲○○之附帶上訴均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上訴部分由A01、A02各自負擔。附帶上訴部分由甲○○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A01(下稱A01)主張:伊與被上訴人即上訴人A02(下稱A02)於民國110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後平時與伊之父母共住,僅週末假日前往於婚後登記於A02名下,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居住渡假。詎A02自112年9月起,搭乘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下稱甲○○)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下稱系爭車輛)至系爭房屋,使甲○○將系爭車輛停放至系爭房屋地下室停車位,並容留甲○○於系爭房屋居住過夜。A02、甲○○(下合稱A02等2人)於112年12月1日、23日、24日,更在系爭房屋內不僅親密擁抱,彼此毫不遮掩的在對方面前更換衣物,甚至A02全身赤裸於系爭房屋內走動,甲○○亦在屋內隨意躺臥沙發,宛若系爭房屋屋主。A02等2人間上開交往情形,顯然違反一般社會男女來往分際,破壞伊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甚鉅,致伊身心受創、家庭破碎、精神遭受莫大之痛苦,A02更擅自離家,迄今仍與甲○○互動頻繁,自應賠償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求為命A02等2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本息之判決。原審判命A02等2 人連帶賠償A0150萬元本息,並就A01勝訴部分,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兩造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A01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A01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A01後開第㈡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㈡上開廢棄部分,A02等2 人應再連帶給付A01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A02之上訴、甲○○之附帶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附帶上訴均駁回。
二、A02則以:配偶權非憲法或法律上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利益,亦非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則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賠償責任,自屬無據。退步言之,縱認配偶權為法律上權利,伊與甲○○僅為單純閨密好友關係,甲○○以系爭車輛載伊回家並未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A01無法證明伊與甲○○有於系爭房屋過夜之事實。況A01係謊稱其為系爭房屋所屬社區住戶,以遺失鑰匙磁扣為由,向該社區管理委員會調閱地下室停車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又伊已於112年11月間告知A01不得再進入系爭房屋,並退出該掃地機器人連結及系爭房屋大門密碼鎖,A01卻仍在112年12月間數次未經伊同意,截取掃地機器人監控伊之照片、影片。上開A01所提出錄影畫面、截圖及影片嚴重侵害伊之隱私權,應屬A01之不法取證,均無證據能力,不得為不利伊之認定。倘法院仍採用為證據,該等照片、影片均未顯示日期為何,且照片中伊與甲○○間親暱角度多係A01特意截取,故意製造伊與甲○○互動親密之假象,不得憑此即認定伊與甲○○間有逾越社會一般通念交往情形。再者,伊因搭甲○○之車輛回系爭房屋,適收到網購商品,為想儘快套量後決定退貨與否,當場交與甲○○試穿衣物,伊與甲○○間實際上並未發生侵害配偶權之事實等語,資為抗辯。就A01上訴部分,答辯聲明:㈠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就A02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A02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1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甲○○則以:A02與A01僅登記結婚及雙方家人辦理家宴,除A02與A01之家人及A02少數友人外,幾乎無人知悉A02已婚,且系爭房屋家中目視可及之處並無任何男士用品,可證明甲○○確全然不知A02為有配偶之人,甲○○主觀上並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A01之配偶權等語,資為抗辯。就A01上訴部分,答辯聲明:㈠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假執行。就甲○○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甲○○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A01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件A02等2人就A01主張A02與A01於110年12月25日登記結婚,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甲○○為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知悉A02為有配偶之人,仍曾駕駛車輛搭載A02至系爭房屋,並偕A02共同進入屋內等節,在原審未予爭執(見原審卷第235頁),且有戶籍謄本、影帶截取之畫面、建物登記謄本可資佐據(見原審卷第23、29、31、33、79至81頁),堪認為真實。
A02等2 人否認有侵害A01之配偶權,並分別以前詞為辯,經查:
(一)系爭房屋本僅為A01與A02婚後週末假日渡假處所,為A01起訴時陳述明確。然A01於112年11月間發現有不明男子所使用之牙刷,因而生疑,有照片足按(見原審卷第35頁)。其後向社區管理委員會調閱系爭房屋所屬社區地下室監視影帶,發現甲○○以系爭車輛搭載A02至社區地下室停放後,共同至系爭房屋居住過夜,有監視器影片之截圖可參(見原審卷第29、31、33頁)。A01復於112年12月1日、同年月23、24日以其手機APP遠端開啟掃地機器人方式,錄得A02等2 人趁A01未在系爭房屋居住期間,A02有全裸於客廳走動、甲○○僅穿一條四角褲進出等影片,有截圖可稽(見原審卷第239至257頁)。並經原審法官勘驗A01所提出112年12月24日掃地機器人截取影片內容,「00:00:00至00:02:50,(畫面鏡頭為拍攝由某人手持手機內撥放之畫面內容。手機內畫面之拍攝方向為固定角度,由地板朝向餐桌方向拍攝,拍攝高度僅及於桌面下方(含餐椅椅腳及地面,下稱系爭畫面)。手機內系爭畫面內容:有一人(下稱A女)站立於桌旁;A女全身赤裸僅頭上包覆毛巾,沿著桌子往畫面左方移動直至消失在畫面中。00:02:50至00:08:58系爭畫面中無人出現。有一人(下稱甲男)自畫面左方出現(00:08:59),畫面中僅能看見該人小腿部位以下,甲男走至畫面鏡頭前站立數秒後即向畫面左方移動(此時可見甲男穿黑短褲)並消失在畫面中(00:09:09)」,製有勘驗筆錄附卷(見原審卷第232頁),A02等2人對於截圖所攝系爭房屋共處之人為A02等2人,均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32頁)。上開影片、截圖均堪可為憑。甲○○明知A02為有配偶之人,卻仍與A02共住,且有上述裸裎親密互動行為,A02等2人交往情形顯已逾越一般交友之分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A02等2 人交往行為足可破壞A01與A02間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與A01所受侵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A01主張A02等2 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非無據。
(二)雖A02以A01所主張之「配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配偶關係僅為身分法益,對於他方配偶之人格無實體法上權利,應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本身極為抽象且難以定義,亦非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應均非侵權行為法所保障之「權利」、「利益」,辯稱:A01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云云。惟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因此,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所生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亦屬被害配偶之權利,自得依此請求救濟。A02僅以「配偶」、「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難以定義為權利、利益,即謂被害配偶不受保護云云,自不可採。
(三)A02又以A01截取掃地機器人監控之影片,該等影片、截圖均未顯示日期為何,且照片中伊與甲○○間親暱角度多係A01特意截取,故意製造伊與甲○○互動親密之假象,且依系爭房屋內部格局,兩人實際居住在不同空間,A01卻剪接似處於同一空間,否認該等影片、截圖真正云云。並提出系爭房屋內部照片為據(見原審卷第287頁)。惟A02等2人對於其等為上開影片、截圖所攝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32頁)。且A01與A02於110年12月25日完成結婚登記如上述,A02於111年11月11日登記為系爭房屋所有權人,有建物登記謄本足按(見原審卷第79頁),是所攝A02等2 人在屋內舉止,均係其等在A01、A02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為行為,亦屬無疑。再者,經原審法官勘驗影片,確認拍攝角度固定,時間連續,並無剪接或外接其他內容之可能,均已如前述。A02復就影片可能遭A01刻意剪輯乙節,未能具體說明,以供本院審酌,是項抗辯,自不可採。
(四)A02再以A01所提出之社區地下室監視器影片,係A01冒用系爭房屋所屬社區住戶名義調取,否認監視器影片、截圖之證據能力云云置辯,且提出社區監視畫面及文書檔案調閱申請表(下稱調閱申請表)為證(見原審卷第121頁)。按公寓大廈之住戶包含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 條第8款所明定。
系爭房屋為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且A01在婚後通常於週
五、六、日會與A02至系爭房屋居住,應為經A02同意而為系爭房屋之使用者,自得本於住戶身分向該公寓大廈申請調閱社區監視畫面,此參諸調閱申請表註明:「非本社區住戶或區權人,請向司法警察機關備案後,並以報案三聯單會同警方提供申請調閱」之記載,即該社區(民間通常以社區代公寓大廈)住戶可隨時調閱即明。再者,A01亦於審理中陳稱:因其與A02婚後平常係在板橋與其父母同住,其餘週五、六、日會至系爭房屋居住,伊持有系爭房屋之鑰匙係A02所交付,並由伊設置系爭房屋大門之密碼等語綦詳(見原審卷第198頁)。A02對於系爭房屋大門密碼為A01所設置,且曾交付A01大門鑰匙,亦不爭執(見原審卷第232頁),所辯A01冒用社區住戶名義調取監視器影片云云,尚非有據。雖A02復辯稱:其於112年11月間已向A01表示不得再至系爭房屋,並向A01請求返還鑰匙云云。
且以其與A01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下稱對話紀錄)為據(見原審卷第297頁)。然細繹A02在對話紀錄內僅表示:「不想你(即A01)隨意進出」等語。可見A02僅係欲控制A01進入使用系爭房屋之時間,並非完全拒絕A01使用系爭房屋,A01應尚屬住戶,其申請監視器影片,於法並無不合,A02此部分所辯,要非可取。
(五)A02另以其已於112年11間要求A01取消手機與掃地機器人之連結,A01卻未取消,並長期對其監控,已嚴重侵害其隱私權,且A01以掃地機器人監控伊之行為,業經檢察官刑事起訴,該等影片均不具證據能力云云,執為抗辯。並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346號起訴書為據(見本院卷第107至110頁)。惟按民事訴訟法對於證據能力並未設有規定,關於涉及侵害隱私權所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應綜合考量誠信原則、憲法上基本權之保障、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等因素,衡量當事人取得證據之目的與手段、所欲保護之法益與所侵害法益之輕重,如認符合比例原則,則所取得之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7號判決意旨參照)。A01就其以掃地機器人搜證之起因、目的及方法,陳稱:該掃地機器人為A02所購買,因掃地機器人具有通話功能,其與A02過往均有使用掃地機器人相互聯絡,其因於112年11月間,發現所存放之酒類被人飲用,因A02不喝酒,始悉家裡物品有被外人使用跡象,然A02於週五、六、日不讓其至系爭房屋,其想與A02聯絡,故以手機APP遠端開啟掃地機器人,其僅啟用3日,但每次開啟均攝得A022人,且有A02衣不蔽體之畫面等語(見本院卷第256至257頁)。
本院衡酌A01所述受害情節,均為A02等2 人在系爭房屋內,以隱密方式為之,取得證據本有其困難性,客觀上難以期待A01必須另採其他方式取證,亦難苛求A01須先徵得A02之同意,使得取證。又A01翻攝影片之目的係作為本件訴訟之用,所提供之影片證據僅臨時存取在掃地機器人傳輸至手機之訊息,倘未經即時翻拍,稍縱即逝;A01復未以廣泛不法竊錄或植入軟體即時轉傳、長期監控等嚴重侵害A02人性尊嚴之方式獲得證據資料,搜證手段應未逾社會相當性,亦未過度侵害隱私,符合比例原則,仍應認具有證據能力,A02否認掃地機器人之影片證據能力,應為無據。雖A02辯以A01既已遭拒進入系爭房屋,但仍透過手機操控掃地機器人,顯然有長期監控之事實云云,但A01對此稱掃地機器人被以手機遠端開啟時,會發出燈光及機器運作聲音,A02應該知悉該機器人被開啟等語,A02並未爭執(見本院卷第257頁)。顯見A01難以使用掃地機器人達到長期監控A02之目的,是項所辯,與事理未符而不足取。
(六)甲○○固在本院辯稱A02與A01僅登記結婚,且僅辦理家宴,僅家人及少數友人知情,系爭房屋復無男士用品云云,否認曾知悉A02為有配偶之人。且提出家宴照片為據(見本院卷第113頁)。然查,甲○○在原審就本件不爭執事項,對於其中「被告甲○○知悉被告A02為有配偶之人」之事實,表示無意見,且同意列為本件不爭執事項,有原審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足按(見原審卷第235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對於他造提出之事實及證據,應為承認與否之陳述;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所謂自認,係指對他造主張之事實,消極的不表示意見之不爭執而言,倘已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積極明確表示對他造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或「無意見」者,其性質當屬自認,法院自得此作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且係出於錯誤而為自認者,始得為之。故自認人撤銷其自認者,除應向法院為撤銷自認之表示外,尚須舉證證明其自認與事實不符,且其自認係出於錯誤(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05號判決意旨參照)。甲○○對其為何出於錯誤,在原審自陳知悉A02為有配偶之人,並未具體陳明。且所提出相片,要僅說明A01與A02結婚當時有辦理家宴,就A01、A02之婚姻僅少數人知悉乙節,仍未證明,此部分舉證,難認可撤銷甲○○之自認。
五、按不法侵害他人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自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A02在其與A0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甲○○有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親密婚外關係,不法侵害A01基於配偶關係而享有婚姻生活圓滿、安全與幸福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業如前述,則A01主張其精神上受有痛苦,堪屬可採。審酌A01為五專畢業,從事節能規劃與業務銷售,每月收入為5至10萬元;A02為大學畢業,名下有系爭房屋、土地;甲○○為高職畢業,以打零工為生,收入不固定,名下有汽車1 部,均經兩造於審理中陳述甚明(見本院卷第153至154頁),且有兩造所得申報及財產歸屬資料附卷(見本院卷第183至238頁)。有關兩造經濟狀況、社會地位、損害程度及其精神受損等一切情狀,認A01之請求於50萬元之範圍內,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雖A01主張A02等2 人迄本院審理期間,明知A01與A02之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仍持續交往侵害A01之配偶權,請求應再增加精神慰撫金之賠償云云,且提出拍攝甲○○使用系爭房屋之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171、173頁)。惟為A02等2人否認照片內被拍攝之人為甲○○,A01就照片之真正,並未更舉證以明,是項主張,自不可採。A02以其遭A01長時間無時無刻監控侵犯隱私權,已產生憂鬱、焦慮之症狀,又因長期心理壓力反覆發作急性陰道炎,身心飽受煎熬,請求應再酌減精神慰撫金之賠償額云云,且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房貸明細、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等件為據(見本院卷第115至134、135、137至139、140至141頁)。惟借款亦具有擴張個人信用、提供投資或增加資產之功能,A02徒以其有較多之借款,即請求酌減較多精神慰無金之賠償,並不合理。又A02並未就A01有長期監控,舉證以明,其所患疾病與A01之證據提出,應無相當因果關係。此部分所辯,自不足取。另甲○○執其經濟狀況不佳,請求再酌減精神慰撫金之賠償云云為辯,然其名下仍有汽車1 輛如上述,並非毫無資產,且於審理中明知A01為A02配偶,亦未曾表達何抱歉悔意,自無再行酌減精神慰撫金之必要。
六、綜上所述,A01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明請求A02等2 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A02自113年3月6日起;甲○○自113年3月18日起,有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證書可參,見原審卷第63、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上開不應准許部分,駁回A01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及就上開應准許部分(即判命A02等2 人應給付50萬元本息),為A02等2 人敗訴之判決,並為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諭知,均無不合。A01、A02就其敗訴部分分別上訴、甲○○就其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均指摘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兩造之上訴、附帶上訴均應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無礙,爰不一一論述。又A02於準備程序期日後復具狀陳稱A01於婚姻關係中與第三人有不正當交往關係,且提出照片為證。惟此等抗辯,係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應不得主張,本院自未為審酌,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A01、A02之上訴、甲○○之附帶上訴,均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