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上字第920號附帶上訴人 頡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良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台灣歐鍀空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核其附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萬5,5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附帶上訴裁判費2萬2,783元。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昀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