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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再抗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抗字第14號聲 請 人 曾國峰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韻如(即陳兩傳之承受訴訟人)間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7日本院114年度抗字第84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吳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