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115號再審原告 魏志軒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江晃榮間給付款項再審之訴事件,對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655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再審原告聲明請求撤銷原確定判決,再審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萬元本息,依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再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旻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