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53號再審原告 黃群群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馮偉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114年度再易字第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再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8,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365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