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74號
參 加 人 甘美麗上列參加人因再審原告甘畢莉與再審被告張尚德間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何若薇法 官 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