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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再易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83號再 審原 告 石宗寶

葉美鳳石承鑫石承諭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石榮豐、石美惠、石美花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7日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6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前訴訟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7,694元,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9至2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4,714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王育珍法 官 賴武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