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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再易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易字第95號再審原告 陶俞廷再審被告 胡柏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9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5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表明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如未於書狀表明,無庸命其補正。再審原告如主張其再審理由知悉在後者,應就所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最高法院30年抗字第443號裁判意旨參照)。復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前以再審原告與前訴訟程序第一審共同被告周光熹、陳生宙、陳屹林、方世文、龔暐雲(下合稱周光熹等5人)、陳生琥、吳佩蓉(下合稱陳生琥等2人)同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致再審被告受有菲律賓披索(下稱菲幣)369萬元之損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225號判決伊與周光熹等5人連帶給付再審被告菲幣369萬元本息、陳生琥等2人連帶給付再審被告菲幣369萬元本息、前2項如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他人於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伊不服提起上訴,先後經本院112年度上字第893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61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再審被告持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經伊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再審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案列114年度訴字第1405號,下稱另案),且伊於114年10月8日收受另案判決,該判決認王睿楷確於111年5月26日與再審被告和解而賠償新臺幣(下同)30萬元,而再審原告所提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3486號刑事案件之111年5月25日刑事陳報狀並無記載賠償金額,且未經兩造於原確定判決中為任何主張,至於能證明賠償金額之證據即再審被告與王睿楷之和解書、匯款單據、王睿楷之證述,均係在另案審理中方出現,而於114年10月9日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等語。並聲明:㈠原確定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逾206萬1600元及該部分訴訟費用部分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於前訴訟程序之訴駁回。

三、按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前段、第132條前段,民法第1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再審被告在另案於114年7月8日提出民事答辯㈡狀已檢附其與王睿楷之和解書、匯款單據等書證(見另案卷第167至177頁),而該書狀及書證於114年7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乙情,為再審原告所是認(見另案卷第179頁之民事準備程序狀),且再審原告於另案聲請通知王睿楷到庭作證,亦經王睿楷於另案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證述其與再審被告和解之情形,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可參(見另案卷第205至208頁),並經本院為調查再審期間有無逾期之程序問題而依職權調取另案卷宗查明。故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發現未經斟酌之再審被告與王睿楷之和解書、匯款單據,可受較有利裁判之再審事由,應認其於收受民事答辯㈡狀及所附和解書、匯款單據該書證及經王睿楷於114年8月26日到庭作證時即已知悉。

則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之不變期間,至遲應自114年8月26日起算,復因其住所在新北市中和區加計在途期間2日,計算至114年9月30日(末日為假日而順延),再審之訴不變期間業已屆滿,乃再審原告迄至114年10月9日始對之提起再審之訴(見本院卷第3頁起訴狀上本院收狀章),顯已逾期,自非合法。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主張其於114年10月8日收受另案判決知悉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情形,既非可取,揆之前揭說明,其於114年8月26日既已發現再審被告與王睿楷之和解書、匯款單據,則其於114年10月9日始提起再審之訴,顯逾上開不變期間,依上說明,其提起再審之訴,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戴嘉慧法 官 林佑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