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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再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45號再 審原 告 張中生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再 審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開森」之記載,應更正為「史順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