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45號再 審原 告 張中生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再 審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史順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再審被告法定代理人「黃開森」之記載,應更正為「史順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239條準用於裁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