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55號再 審原 告 高仁健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余若瑩間請求清償借款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955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萬9625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徵收裁判費8萬3857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黃珮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昱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