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52號再 審原 告 黎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世忠代 理 人 呂榮海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莊雅茹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萬8,462元(計算式:380000+1178462=1558462),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9,628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法 官 林祐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