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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上易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陳怡潔訴訟代理人 孫瀅晴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鐘一傑即菡生美無極診所訴訟代理人 林哲健律師

張宏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第五項關於「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零捌元……」、「……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零壹佰零捌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