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易字第79號上 訴 人 柯文麟訴訟代理人 葉育泓律師被 上訴人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訴訟代理人 張琬婷
陳文靜律師劉素吟律師戴國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 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