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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上更一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上 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陳志明訴訟代理人 翁瑋律師複 代理 人 楊子敬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雅芬被 上訴 人 元晶太陽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國榮(即偉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蔡旻璋律師林士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4日所為判決(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勞上更一字第6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宋泓璟法 官 戴嘉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