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字第157號上 訴 人 陳循惠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被 上訴人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法定代理人 李育家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複 代理人 華育成律師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律師
李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許純芳法 官 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