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上字第127號上 訴 人 詹寓幅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被 上訴 人 吳淑女(陳正榮即日翔工程行之承受訴訟人)
陳思潔(陳正榮即日翔工程行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袁大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4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自民國109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業務及工務人員,原約定按件計酬加計業務獎金、點工費,110年6月起將按件計酬部分調整為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5,000元,111年6月起再調整為月薪6萬元,業務獎金均為伊招攬工程總金額之20%,點工費則均為每日2,600元。伊招攬如附表一所示工程,業務獎金為290萬5,021元,且伊加班如附表二所示,加班費為88萬4,237元,合計378萬9,258元,用以抵銷伊對被上訴人所負借款債務餘額315萬8,259元後,尚得請求63萬0,999元。爰依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63萬0,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就上開請求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繫屬本院部分,不另贅述)。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均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3萬0,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請依職權或願以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或現金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兩造原約定按點工日數結算月薪,自110年6月起改為月薪5萬5,000元,另就派工部分支付點工費,點工費以每日2,600元計算,111年6月起調整月薪為6萬元,餘則未變,實無業務獎金之約定。上訴人無其主張之加班,且伊給付之點工費具加班費之性質,上訴人不得再請求。縱認上訴人得為請求,伊對上訴人有315萬8,259元借款債權,爰為抵銷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上訴人自109年10月20日起至112年8月10日止受僱於被上訴人,擔任業務及工務人員。109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5月止,採按件計酬;110年6月起至111年5月,每月薪資5萬5,000元,另就派工日數加給每日2,600元;自111年6月起至112年8月10日止,每月薪資6萬元,另就派工日數加給每日2,600元等節,為兩造所不爭(見本院卷第104、162、182頁),並有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薪資明細為憑(見原審卷一第53至107頁),信為可採。
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依勞動契約應給付業務獎金290萬5,021元,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應給付加班費88萬4,237元,合計378萬9,258元,經抵銷其對被上訴人所負債務後,尚得請求63萬0,999元等語,為被上訴人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茲依兩造爭點析述如下:
㈠上訴人得依勞動契約請求業務獎金4萬5,169元。
⒈經查,被上訴人吳淑女於112年8月1日向上訴人表示:「…包
含你個人做的抽的那個兩成…」、「你應該不會擔心說我匯給你賴掉的那兩成吧!…」等語,有錄音譯文及光碟可查(見原審卷一第109至111頁);且兩造曾於112年4月27日結算上訴人招攬工程含附表一編號19所示工程之業務獎金,並以工廠營運成本占工程總金額(未稅)扣除承攬成本所得之兩成,及「(稅前工程總金額-承攬成本)×0.8×0.2」之方式計算上訴人可得之業務獎金,有獎金計算明細為證(見原審卷一第231至242頁);證人即受僱被上訴人之鐵工簡春紅並證述:有次在餐廳吃飯,陳正榮夫妻說上訴人有抽兩成;業務獎金要扣除被上訴人承攬工程所付出的費用及成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7、328頁);證人即被上訴人之工人張維揚則證述:我們常常坐在一起吃飯,陳正榮夫婦、上訴人會提到底薪及每個案場20%的獎金;每個案場是指是上訴人自己找的客戶,不是日翔工程行自己找的客戶等語(見本院卷第183頁)。堪認,兩造確有約定被上訴人應就上訴人招攬之客戶給付業務獎金予上訴人,業務獎金則按「(稅前工程總金額-承攬成本)×0.8×0.2」計算。上訴人雖主張兩造於112年4月27日結算時,其因考量業務獎金無書面協議,故委曲求全而退步同意就被上訴人同意結算部分扣除承攬成本、工廠營運成本,實則兩造未約定應扣除成本等語,然其未舉證證明112年4月27日之結算情形有何與約定不符之情事,所述難認有據。依上,兩造約定上訴人就其招攬之客戶得請求以「(稅前工程總金額-承攬成本)×0.8×0.2」計算之業務獎金,可以認定。
⒉上訴人不得請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10、12至17、19所示工程之業務獎金。
⑴查附表一編號1所示工程,經安鼎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
無從查明是否為上訴人所招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7至179頁),惟1.2、1.4所示工程請款單業務經載明為上訴人,餘則未載(見原審卷一第115、117、121至129頁)。編號2所示工程,經世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工程由被上訴人承攬,何人代表聯繫,已無法查證,亦無留有聯絡人資料可供查詢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81至195頁),請款單亦未載明業務(見原審卷一第131至137頁)。編號3所示工程,經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於110年1月與被上訴人簽立工程承攬合約書,將工程交由被上訴人承攬施作,上訴人為當時之聯絡窗口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7至109頁)。編號4所示工程,經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上訴人為承辦人或聯絡人,為決標報價單或估價單所列業務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97至329頁)。編號6所示工程,經將駦有限公司表示施工期間聯絡人為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31至334頁)。編號7所示工程,經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其係自行上網搜尋廠商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3至145頁)。編號8所示工程,經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承攬人為被上訴人,業務窗口為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7至95頁)。編號10、12所示工程,經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世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上訴人為請款單中業務簽章欄位所繕打之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97至99、129至135頁)。編號13所示工程,經鴻輝建設有限公司表示非上訴人承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47頁)。編號14所示工程,經大堂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表示其自網路廣告找到日翔工程行,由日翔工程行指派上訴人與其接洽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01至105頁)。編號15所示工程,經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日翔工程行之初期聯絡人為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二第383至407頁)。編號16所示工程請款單顯示,上訴人為該工程之業務(見原審卷一第179頁)。編號17所示工程,經佳運工程行表示工程非上訴人所招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5頁)。可見上訴人尚無法證明其為附表一編號2所示工程之業務,惟已證明其為為附表一編號1、3、4、6至8、10、12至17所示工程承辦人、業務或聯絡人,又上訴人受僱被上訴人擔任業務及工務人員,擔任被上訴人所招攬工程之業務、承辦人、聯絡窗口本為其工作,是上訴人為工程之業務承辦人應無法證明該工程即為其所招攬。
⑵上訴人雖據證人張維揚證述:10場業務裡面有8場是上訴人找的
等語(見本院卷第184頁),主張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10、12至17所示工程為其所招攬。然張維揚另證述:我是因為在工地現場工作時,現場的人跟我說他認識上訴人,我才會說10場裡面有8場是上訴人找的;上訴人才會知道他找的公司名稱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可見證人張維揚係以工地現場人士表示認識上訴人而推論被上訴人之業務多數由上訴人招攬,然上訴人身為業務、承辦人或聯繫窗口,本得為工地現場人士所認識,尚無從以此推論工程由上訴人所招攬,證人張維揚此一證述,難認可採,上訴人上開主張,非為有據。
⑶基上,上訴人未舉證證明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10、12至17
所示工程為其所招攬。另附表一編號19部分,已經兩造於112年4月27日結算,有獎金計算明細可查(見原審卷一第241頁)。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給付附表一編號1至4、6至8、
10、12至17、19所示工程之業務獎金,為無所據。⒊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得請求之附表一編號5、9、11、18所示工程業務獎金為4萬5,169元。
⑴查附表一編號5所示工程,經日泰凡而工業有限公司表示係由
上訴人代表日翔工程行來招攬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9至71頁)。編號9所示工程,經金盛有限公司表示上訴人為公司負責人朋友之親戚,曾因上訴人之請託而於110年委由上訴人該時所任職之日翔工程行承攬該等工程等語(見原審卷一第435頁、卷二第335至339頁)。編號11所示工程,經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係由上訴人接洽招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65至68頁)。編號18所示工程,經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確為上訴人所招攬等語(見原審卷二第59至61頁)。足見附表一編號5、9、11、18所示工程應為上訴人所招攬,被上訴人逕予否認,為不可取。被上訴人雖抗辯附表一編號9、11、18所示工程由烽翔工程行、日翔鋼鐵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日翔公司)開立發票,上訴人不得請求該部分之業務獎金等語。然證人簡春紅證述:烽翔工程行、日翔公司是被上訴人陳思潔開設之公司。最近我要離開的時候,有一家經營改建的,是在龜山那邊,是日翔公司發包出去,是上訴人招攬的業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29至330頁);且今盛公司函覆附表一編號9所示工程由被上訴人招攬,為日翔工程行承攬等語,業如前述。足見上訴人為日翔工程行招攬之業務,被上訴人有安排以烽翔工程行、日翔公司承攬之情,則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不得請求附表一編號9、11、18所示工程業務獎金,自無理由。
⑵附表一編號5、9、11、18所示工程為上訴人所招攬,則上訴
人應得請求以「(稅前工程總金額-承攬成本)×0.8×0.2」計算之業務獎金。兩造均同意如本院認上訴人得請求業務獎金,承攬成本以工程總金額(未稅)之56.5%計算(見本院卷第298頁);附表一編號5所示工程之稅前工程總金額為20萬5,000元,有日翔工程行統一發票、估價單為證(見原審卷二第69、71頁);編號9所示工程之稅前工程未稅金額為2萬8,990元、15萬5,220元,有日翔工程行請款單及烽翔工程行統一發票明細表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57至159頁、卷二第317至319頁);編號11所示工程之稅前工程總金額為13萬0,770元,有烽翔工程行請款單及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卷二第66、67頁);編號18所示工程之稅前工程總金額為12萬9,000元,則有日翔鋼鐵工程有限公司請款單為證(見原審卷二第60頁)。是以,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得請求其招攬附表一編號5、9、11、18所示工程之業務獎金為4萬5,169元【計算式:(205,000+28,990+155,220+130,770+129,000)×(1-5
6.5%)×0.8×0.2】。㈡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88萬4,237元,為無所據。
⒈查上訴人主張受僱被上訴人擔任業務及工務人員,負責從事
招攬工程、現場會勘、工務施作安排、招攬工人、向客戶請款、員工薪資計算等業務等語,核與證人張維揚證述上訴人負責開門、上料、備料、指揮我們、跟我們說注意事項、報價、算料、談業務,之前還要算帳,請會計後才不用算帳等語(見本院卷第185頁)大致相符。兩造不爭執上訴人109年10月20日起至110年5月止,採按件計酬;110年6月起至111年5月,每月薪資5萬5,000元,另就派工日數加給每日26,00元;自111年6月起至112年8月10日止,每月薪資6萬元,另就派工日數加給每日2,600元等節。足見,兩造約定上訴人擔任業務及工務人員之工作內容從事業務、工務安排、會計等工作,月薪自109年10月起為按件計酬,自110年6月起為每月5萬5,000元,自111年6月起為每月6萬元,自110年6月起,上訴人如從事該等工作以外之施作工程項目工作,被上訴人應另外給予點工費,點工費則以每日2,600元計。⒉上訴人負責會計工作至111年10月,此觀上訴人僅製作工作日
報表至該月,該月後上訴人薪資係以工作表方式呈現即明(見原審卷一第101至103頁)。依上訴人於110年4月至111年10月止所製作之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所示,上訴人均以施工費、點工費、上訴人薪資三大項計算各該月份費用,點工費記載施工人員為何人及點工費,如上訴人有從事施工之工作則亦列名其上並計算應給付之點工費,施工費部分原雖未記載施工人員,但自110年5月起已有列載;110年5月、6月、111年4月、5月之外包請款明細表並顯示,上訴人、張維揚與簡稱「餅」、「雞」之人於110年5月20日在工廠施作宏昇、德友工程項目而加班各3小時,張維揚於110年6月2日施作工程項目而加班3小時,簡稱「哲」之人施工於111年4月25日在林口廠內加班3小時,111年5月外包請款明細表記載上訴人及其他工人於111年5月3日、8日、9日、10日、11日、12日因施作D型圍籬噴漆等而依序各加班6小時、4小時、3小時、4小時、5小時、4小時,該等因施工所列加班費均記載於點工費項下等節,有110年4月至111年10月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可查(見原審卷一第65至101頁)。堪認,被上訴人如有加班,會在其所製作之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上記載,並在計算被上訴人當月應付費用時計入。
⒊上訴人於110年4月、5月薪資以按件計酬方式計付,前經認定
,110年4月、5月外包請款明細表點工費部分記載上訴人施作工程項目及其應得之點工費,上訴人薪資部分均未記載加班之事實;上訴人自110年6月起改採固定薪資及點工費,前亦認定,110年6月至111年10月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點工費部分記載上訴人施作工程項目及加班情形暨其應得之點工費,上訴人薪資部分則均未記載上訴人加班之事實等情,觀諸該等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即明。則以上訴人如有加班既會在外包請款明細表、工作日報表予以記載並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其卻未於該等報表中就約定月薪之業務、工務安排、會計等工作有加班情形而計算加班費,復未於111年11月後就新任會計未計付加班費一事予以爭執乙節觀之,被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有加班如附表二所示等語,尚堪採信。上訴人雖據證人張維揚證述:我們是7時到公司,上訴人負責開門,大約6時30分到公司。我們下班時間不一定,我們大概19時、20時,但上訴人還會留下來處理後續,大概20時至22時都有可能。上訴人幾乎每天都是7時上班,20時至22時下班等語(見本院卷第184、186頁),主張其有附表二所示之加班等語。但證人張維揚下班後如何能得知上訴人幾乎都於20時至22時下班,並非無疑。且證人張維揚另證述被上訴人沒有給付加班費,上訴人不會幫自己請領加班費等語(見本院卷第186頁),核與被上訴人已就證人張維揚於110年5月、6月加班一事給付加班費,及上訴人曾請領加班費等節有異。況上訴人主張之平日加班時間為17時至19時,並未及於19時之後,證人張維揚證述上訴人幾乎都於20時至22時下班,亦與上訴人之主張不甚相符。證人張維揚關於加班之證述既有前開瑕疵可指,其所為上訴人幾乎每天都是7時上班,20時至22時間下班之證述,即難逕採,上訴人據以主張其有加班如附表二所示,自難盡信。
⒋依上,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附表二所示之日施作工程項目一
事,已給付點工費,且上訴人就其從事業務、工務安排、會計等工作而加班如附表二所示並未舉證證明,則上訴人依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加班費88萬4,237元,難認有據。
㈢從而,上訴人得依勞動契約請求業務獎金4萬5,169元,其餘
請求均無可取。又被上訴人為抵銷抗辯,兩造不爭執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借款債權餘額為315萬8,259元(見本院卷第182頁),則經抵銷後,上訴人已無業務獎金可得請求。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63萬0,9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非屬正當,不應准許。從而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陳雯珊法 官 趙雪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附表一:上訴人主張之業務獎金明細表(均為民國、新臺幣/元,見原審卷二第455至457頁)編號 公司名稱 工程 估價單/請款單/保固書日期 (年月日) 稅前工程總金額 (A) 業務獎金 起訴請求(B) (B=A×20%) 上訴範圍(C) (C=B×60%) 1 安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1 甲種圍籬、新店助群 109.12.30 173,700 34.740 20,844 1.2 圍籬工程、安頂天母 110.1.10 133,600 26,720 16,032 1.3 施工大門 110.1.30 62,250 12,450 7,470 1.4 功能休息區、桃園大成 110.1.30 75,000 15,000 9,000 1.5 施工大門 110.1.30 165,000 33,000 19,800 1.6 甲種圍籬、臺北市內湖 110.3.24 40,000 8,000 4,800 1.7 甲種圍籬、新店豐碩 110.3.30 24,900 4,980 2,988 2 世和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2.1 組合屋、苗栗頭份 110.5.17 160,000 32,000 19,200 2.2 工地休息區、新店助群 110.5.17 107,000 21,400 12,840 2.3 捷運施工大門、新竹市 110.5.17 34,000 6,800 4,080 2.4 組合屋、桃園市 110.5.17 877,500 175,500 105,300 3 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甲種圍籬、新北市板橋 110.1.30 1,742,857 348,571 209,143 4 宏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4.1 工區圍籬、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 111.11.20 3,700,000 740,000 444,000 4.2 宏昇組合屋、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 111.11.20 3,070,000 614,000 368,400 4.3 勞工休息區含廁所、國家軍事博物館新建工程 111.11.20 830,000 166,000 99,600 4.4 假設工程、大直軍事博物館 110.12.15 114,200 22,840 13,704 4.5 甲種圍籬、新北市○○○○段○○○段00地號社會住宅新建統包工程 111.11.20 1,375,000 275,000 165,000 4.6 圍籬假設工程、松山延吉社會住宅 111.1.5 52,800 10,560 6,336 5 日泰凡而工程有限公司 圍籬工程、八里 110.8.12 205,000 41,000 24,600 6 將駦有限公司 假設工程(代工) 110.10.1 401,810 80,362 48,217 7 成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組合屋工程、竹南工區 110.10.12 1,084,840 216,968 130,181 8 三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大岡營區工程(桃園0000新建工程) 112.3.28 2,622,520 524,504 314,702 9 今盛有限公司 9.1 假設工程、辛亥路 110.12.14 22,500 4,500 2,700 9.2 假設工程、龍潭 110.12.14 102,040 20,408 12,245 10 世久營造探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假設圍籬工程01段、桃園中壢○○○街工地 111.5.23 2,001,840 400,368 240,221 11 昱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假設工程、新北樹林 111.7.18 130,770 26,154 15,692 12 世亞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2.1 假設圍籬工程01段、桃園中壢○○○街工地 111.8.1 55,000 11,000 6,600 12.2 假設圍籬工程01段、桃園中壢○○○街工地 111.9.13 396,000 79,200 47,520 12.3 假設圍籬工程01段、桃園中壢○○○街工地 111.9.21 330,000 66,000 39,600 13 鴻輝建設有限公司 假設工地、北投銀光巷 111.9.15 379,240 75,848 45,509 14 大堂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假設工程、新竹 111.10.14 32,000 6,400 3,840 15 豐譽聯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假設工程、南港食藥署 111.10.23 3,438,471 687,694 412,616 16 禾創建築開發有限公司 圍籬工程、陽明山 111.10.31 16,000 3,200 1,920 17 佳運工程行 假設工程、湖口 111.11.25 87,916 17,583 10,550 18 綠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假設工程、桃園觀音草潔 112.8.1 129,000 25,800 15,480 19 台味股份有限公司 8米施工大門、乙種圍籬 FZ00000000 111.11.8 35,750 34.74 4,290 合計 4,841,701 2,905,021附表二:上訴人主張之加班情形表(均為民國,見原審卷一第31至48頁)月份 加班時間 110年4月 工作日 4月1日、2日、5日至9日、12日至16日、19日至23日、26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4月3日、4日、10日、17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5月 工作日 5月3日至7日、10日至14日、17日至21日、24日至28日、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5月1日、2日、8日、9日、15日、22日、23日、29日、30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6月 工作日 6月1日、4日、7日至11日、14日至18日、21日至25日、28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6月5日、13日、26日、27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7月 工作日 7月1日、2日、5日至9日、12日至16日、19日至23日、26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7月3日、4日、10日、11日、17日、18日、31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8月 工作日 8月2日至6日、9日至13日、16日至20日、23日至27日、30日至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8月21日、22日、28日、29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9月 工作日 9月1日至3日、6日至10日、12日至17日、20日至24日、27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9月4日、11日、18日、19日、25日、26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10月 工作日 10月1日、3日至8日、11日至15日、18日至22日、25日至29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0月2日、9日、10日、16日、17日、23日、30日、31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11月 工作日 11月1日至5日、8日至12日、15日至19日、22日至26日、29日、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1月6日、13日、20日、21日,每日7時至19時。 110年12月 工作日 12月1日至3日、6日至10日、13日至17日、20日至24日、27日至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2月4日、11日、19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1月 工作日 1月3日至7日、10日至14日、17日至21日、24日至28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月1日、2日,每日7時至17時。 1月15日、23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2月 工作日 2月7日至11日、14日至18日、21日至25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2月6日7時至19時。 111年3月 工作日 3月1日至4日、7日至11日、14日至18日、21日至25日、28日至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3月19日、20日、26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4月 工作日 4月1日、4日至8日、11日至15日、18日至22日、25日至29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4月2日、3日、9日、16日、17日、23日、24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5月 工作日 5月2日至6日、9日至13日、16日至20日、23日至27日、30日至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5月7日、8日、15日、21日、22日、28日、29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6月 工作日 6月1日至3日、6日至10日、13日至17日、20日至24日、27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6月4日、5日、11日、12日、18日、25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7月 工作日 7月1日、4日至8日、11日至15日、18日至22日、25日至29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7月2日、9日、10日、16日、23日、24日、30日,每日7時至19時。 7月31日7時至17時。 111年8月 工作日 8月1日至5日、8日至12日、15日至19日、22日至26日、29日至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8月6日、13日、20日,每日7時至19時。 8月27日、28日,每日7時至17時。 111年9月 工作日 9月1日、2日、5日至9日、12日至16日、19日至23日、26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9月3日7時至17時。 9月10日、17日、24日,每日7時至19時。 111年10月 工作日 10月3日至7日、10日至14日、17日至21日、24日至28日、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0月1日、2日、8日、15日,每日7時至19時。 10月29日7時至17時。 111年11月 工作日 11月1日至4日、7日至11日、14日至18日、21日至25日、28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1月12日7時至17時。 111年12月 工作日 12月1日、2日、5日至9日、12日至16日、19日至23日、26日至30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例假日 12月24日、25日,每日7時至17時。 112年1月 工作日 1月2日至6日、9日至13日、16日至18日、30日、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1月7日、8日、14日、15日,每日7時至19時。 112年2月 工作日 2月1日至3日、6日至10日、13日至17日、20日至24日、27日、28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2月4日、18日、19日、25日、26日,每日7時至19時。 112年3月 工作日 3月1日至3日、6日至10日、13日至17日、20日至24日、27日至31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3月4日、5日,每日7時至19時。 3月18日7時至12時。 112年4月 工作日 4月3日至7日、10日至14日、17日至21日、24日至28日,每日17時至19時。 休息日 例假日 4月8日7時至19時。 4月29日7時至12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