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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上字第 23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昆遠訴訟代理人 黃慶忠

吳雯怡被 上訴 人 陳沁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勞動事件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後段、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上訴人為馬來西亞籍人,有出入境資訊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5頁),是本件為涉及外國人之涉外民事事件;又被上訴人之勞務提供地即上訴人營業所所在地新北市○○區,在我國境內,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見本院卷第185頁),堪認我國法院有審判權、管轄權。

又本件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就準據法有特別約定,斟酌雙方係在我國簽訂勞務契約,契約之履行地亦在我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以我國法律為準據法,合先敘明。

二、被上訴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民國109年8月31日受僱於伊,擔任行政助理,並於110年4月9日就「S STOPPER油門誤踩抑制加速器」計畫(下稱系爭計畫)簽立保密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約定被上訴人離職時應返還伊所交付系爭計畫之資料。詎被上訴人於同年5月31日離職時未返還如附表所示資料(下合稱系爭資料),爰依系爭協議第6條、第9條規定,求為命:㈠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資料之紙本予伊,並將電磁紀錄清除、銷毀。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其餘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

二、被上訴人未於本院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據其於原審以:上訴人未提出證據證明伊持有機密資料等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自109年8月3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受僱於上訴人,擔任行政助理,並簽立系爭協議等情,有勞動契約書、系爭協議在卷可參(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卷第15至34、39至45頁),且為被上訴人在原審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70頁),堪信為真正。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系爭協議,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資料紙本、清除銷毀該資料電磁紀錄,並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等情。茲析述如下:

㈠系爭協議第1條規定:「『機密資料』之定義:本協議書所稱之

『機密資料』其內容包括一切以物理方式表達,包括但不限於書面、口頭…經揭露方交付之一切有關揭露方或其股東未公開之技術性及非技術性資訊…。惟前揭書面或有形之資料應清楚標示、說明或指示為『機密』或其他類似文義;口頭資料應於揭露時敘明該資料為『機密資料』,並於揭露後十五日内以書面紀錄並向收受方通知,確認其為機密之資訊」等語(見新北地院卷第43頁),足見上訴人交付被上訴人書面、有形資料必須標示、說明、指示為機密或類似文義,方為系爭協議所指機密資料。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因網路傳送取得系爭資料電磁紀錄,業據其提出兩造另案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案列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82號,下稱另案)被上訴人提出之社群軟體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第271至291頁)為證,且經本院核閱另案屬實,固堪信為真。惟上訴人自陳:被上訴人簽立系爭協議書後,即可看到所有研發資料,該資料沒有為加密措施。附表編號5、14、22、24之資料均未標明「機密」等語(見本院卷第223、533頁),而附表編號1至4、6至13、15至21、23之資料則均未標明「機密」或其他類似文義等情,有該資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3至529頁),可悉系爭資料均未標明為機密資料,非屬系爭協議書第1條所指機密資料。

㈡系爭協議第6條規定:「收受方應於本計畫終止或解除日,或

接獲揭露方書面通知起五個工作日内,將揭露方已交付收受方之資料以及其所有複製本,不論係由揭露方提供或是由收受方所自行製作者,均應返還揭露方。無法返還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已安裝於硬體設備之軟體程式等電磁紀錄,收受方應即清除銷毀,且應由負責執行人員代表收受方簽署切結書,證明已確實銷毀」等語(見新北地院卷第43至44頁),上訴人復自陳:系爭協議書內所記載之「資料」均指機密資料等詞(見本院卷第223頁),足見被上訴人自上訴人處所取得資料需為機密資料,始負返還、銷毀之義務。被上訴人雖取得系爭資料電磁紀錄,然該電磁紀錄既非系爭協議第1條所指機密資料,自無需依該協議第6條規定清除銷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應清除銷毀系爭資料電磁紀錄云云,即乏其據。另上訴人自陳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將系爭資料電磁紀錄列印紙本(見本院卷第296頁),復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有交付系爭資料紙本予被上訴人,難認被上訴人持有系爭資料紙本,則上訴人請求系爭資料紙本,要屬無據。又系爭資料非系爭協議所稱機密資料,是被上訴人無依系爭協議第6條規定負返還系爭資料紙本、清除銷燬該資料電磁紀錄之義務,難認被上訴人有何違反系爭協議規定可言,上訴人依系爭協議第9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懲罰性違約金100萬元,亦無所據。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契約第6條、第9條規定,請求㈠被上訴人返還系爭資料紙本予上訴人,並將該資料電磁紀錄清除、銷毀。㈡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0萬元本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理由雖與本院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盧軍傑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郁琳附表編號 日 期 傳送人 傳送對象 文 件 內 容 本案卷頁 另案卷頁 1 109年9月21日 陳沁瑜 吳雯怡 說明書分析表 研發初期產品功能技術說明 本院卷第279頁 原審卷一第46頁 2 109年9月25日 吳雯怡 陳沁瑜 9月18日會議報告 產品功能設計會議紀錄 本院卷第280頁 原審卷一第53頁 3 109年9月25日 吳雯怡 陳沁瑜 9月23日會議報告 產品功能設計會議紀錄 本院卷第280頁 原審卷一第53頁 4 109年9月25日 吳雯怡 陳沁瑜 油門誤踩抑制系統調查.pptx 市場調查與分析 本院卷第282頁 原審卷一第53頁 5 109年10月6日 陳沁瑜 吳雯怡 老闆給樺晟 提供企業的研發設計資料 本院卷第283頁 原審卷一第61頁 6 109年11月29日 陳沁瑜 吳雯怡 合約kim柬埔寨1091129.docx 海外合約與交易條件 本院卷第284頁 原審卷一第79頁 7 109年11月29日 陳沁瑜 吳雯怡 KIM 2台INV(Im 7座+alphard).docx 柬埔寨貿易車商頁發票 本院卷第285頁 原審卷一第79頁 8 109年12月6日 陳沁瑜 吳雯怡 專利成本分析總表.xlsx 成本、廠商、配件、價格明細 本院卷第269頁 原審卷一第86頁 9 109年12月7日 陳沁瑜 吳雯怡 LM報價表 匯率 28.1-29(370 292).xlsx 成本利潤匯率計算 本院卷第274頁 原審卷一第87頁 10 109年12月21日 吳雯怡 陳沁瑜 汽車貿易投資案20201202 TT.xlsx 投資方案(價格、車種、利潤) 本院卷第287頁 原審卷一第114頁 11 109年12月21日 吳雯怡 陳沁瑜 汽車貿易投資案20201202 LC.xlsx 投資方案(價格、車種、利潤) 本院卷第288頁 原審卷一第114頁 12 109年12月21日 吳雯怡 陳沁瑜 109車輛出口合作計畫精簡版1202-20.pptx 出口方案與利潤設計 本院卷第289頁 原審卷一第114頁 13 110年1月11日 吳雯怡 陳沁瑜 安全油門控制裝置.docx 技術運作方式、原理設計圖 本院卷第270頁 原審卷一第105頁 14 110年3月14日 吳雯怡 陳沁瑜 w202103013QA功能敘述.docx 功能說明、QA流程設計 本院卷第271頁 原審卷一第169頁 15 110年3月14日 吳雯怡 陳沁瑜 w20210313測試程序.docx 測試規範與驗證流程 本院卷第271頁 原審卷一第169頁 16 110年1月1日 陳沁瑜 吳雯怡 鼎鑫-保密與競業禁止契約(空白) 合約書草本 本院卷第276頁 原審卷一第122頁 17 110年1月21日 吳雯怡 陳沁瑜 安全油門控制裝置.docx 無說明 本院卷第275頁 原審卷一第115頁 18 110年1月21日 陳沁瑜 吳雯怡 LYJDS-STOPPER產品PPT-1221.pdf 簡報內容草案 本院卷第275頁 原審卷一第115頁 19 110年1月28日 陳沁瑜 吳雯怡 加拿大合作合約.doc 價格、客人資訊、合作條件 本院卷第277頁 原審卷一第127頁 20 110年3月1日 陳沁瑜 吳雯怡 NU公文新簽2021最新勞動契約綜合版(CHU修).doc 公司規章、薪資制度 本院卷第278頁 原審卷一第155頁 21 110年3月7日 陳沁瑜 吳雯怡 wok20210307新勞動契約綜合版.docx 公司守則與制度說明 本院卷第290頁 原審卷一第167頁 22 110年3月19日 陳沁瑜 吳雯怡 專利及商標韓國申請用印.pdf 專利商標申請與蓋章用章 本院卷第291頁 原審卷一第171頁 23 110年4月13日 陳沁瑜 吳雯怡 0106更新LM報價表匯率27.7-28.25(370 000).xlsx 匯率與利潤表(新版) 本院卷第286頁 原審卷一第212頁 24 110年4月19日 陳沁瑜 吳雯怡 鼎鑫油門誤踩抑制加速器產品與功能介紹.pdf 產品介紹初版 本院卷第273頁 原審卷一第220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