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字第73號上 訴 人 陳冠州訴訟代理人 戴雯琪律師被 上訴人 科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夆達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被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4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逕送繕本予對造。
上訴人應於115年9月14日前就被上訴人所提書狀表示意見,並逕送繕本予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晋良附件:
一、被上訴人主張因上訴人之不完全給付及侵權行為受有損害,擇一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賠償損害,而所受損害之性質,被上訴人主張屬於固有利益之損害(見本院卷第414、348頁),惟關於不完全給付部分卻是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為請求,請確認此部分之請求權基礎。
二、證人曾炯燁證述其收受鄧智允以捷鑫系統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切結書,才給付工程款給該公司等語(見本院卷第318頁),則縱上訴人有不完全給付行為或侵權行為,其行為與被上訴人所稱之損害間,有何因果關係?
三、被上訴人主張受有新臺幣(下同)239萬5,972元之損害,此乃含5%營業稅之數額,請說明所受損害包含營業稅之理由及依據。
四、上訴人為與有過失抗辯,被上訴人主張如此項抗辯可採,被上訴人頂多負擔1成責任(見本院卷第416頁)。請說明被上訴人對於捷鑫公司最後三筆請款(見本院卷第131頁)之審核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