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上字第89號上 訴 人 陳麗如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15年8月31日提起上訴,雖經原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698號、本院115年度勞聲字第3號裁定分別就其起訴、追加之訴准予訴訟救助,惟未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