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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再易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再易字第6號再審原告 賴玟伶

吳梅珠張玉鳳吳麗娟劉秀英鄧淑媛陳美珍吳維昇游秀玲高雅莉俞如潔

黃彥堯

吳振民林金茂康怡靜張恒儒呂悅彤(即呂俊偉之承受訴訟人)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麗如(即呂俊偉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114年5月20日所為113年度勞上易字第9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依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之聲明第2項、第3項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8萬6,482元(計算式:58,124+68,688+60 ,569+57,438+57,281+53,380+55,951+122,473+147,574+55,770+14,380+59,300+121,651+85,087+132,287+109,261+127,268=1,386,482),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64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8,881元〔計算式:26,644×(1-2/3)=8,88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邱靜琪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