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再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意平相 對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惠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劉素吟律師戴丞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合法,係屬第三審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裁判之事項,故當事人對最高法院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規定,仍專屬最高法院管轄(最高法院71年度台聲字第132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10日114年度台上字第964號以其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之確定裁定(見本院卷第3、27頁)聲請再審,依上說明,應屬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應由本院依職權將此部分以裁定移送於最高法院。至聲請人(即再審原告)對本院113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行裁判,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吳燁山法 官 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