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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抗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抗字第83號聲 請 人 鄭新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抗告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於勞動事件亦有適用。

二、查,抗告人前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1項、第3項規定,聲請原法院命相對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經原法院以抗告人受本案敗訴裁判確定,依相對人聲請撤銷該假處分(案列:原法院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並以伊已就本案敗訴裁判提起再審程序,及本院114年度勞上字第8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下稱另案)尚未確定為由,聲請停止本件抗告程序。然另案及本案確定判決之再審事件,均非本件抗告事件之先決問題,核與法院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抗告程序,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