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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勞聲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郭宗鎮上列聲請人與世運村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三年度勞上字第四一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一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準備程序期日、一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期日及一一三年九月三日宣判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確保訴訟權利與程序公正,及後續訴訟需要,爰依法院組織法及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1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歷次錄音光碟。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上字第41號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光碟以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核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情形,自應予許可。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