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聲字第35號聲 請 人 謝依璇訴訟代理人 張清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依其訴狀內容觀之,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勞上字第4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再審之訴顯無理由,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勞再易字第10號判決駁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劉宇霖法 官 陳雯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韋杉